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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立法阻两岸签政治协议

2019-06-01 03:03:0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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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苏榕蓉报道:岛内“立法院”5月31日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係条例”增订第5条之3条文,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立院“双审议”,并举办“全台性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生效。

  据中央社报道,新条文明定,涉及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院提出评估报告,经立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负责协议机关提出缔结计劃,经全体立委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才能开启协商。

  “双审议”门槛极高

  条文明定,负责协议的机关应依照缔结计劃进行谈判协商,并适时向立院报告;若立院判断双方已无法依缔结计劃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行政院”判断双方谈判协商已无法依缔结计劃进行时,应终止协商,并向立院报告。

  条文明定,待完成谈判协商后,应在15日内报请领导人核定,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完整内容,函送立院审议,报告协议过程并再次评估,立院应举行听证。

  条文明定,协议草案经全体立委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再由“中选会”办理“公投”,且获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即为协议草案通过。

  条文还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

  岛内中国文化大学教授邱毅向大公报表示,台“立法院”大幅提高两岸签署政治协议的门坎,严格来说,已成为“两岸不签署政治协议”的法律案,今后两岸恐怕难以签署政治协议,包括和平协议、军事互信机制。

  台湾竞争力论坛理事长庞建国教授表示,一方面是因为蔡英文施政绩效不佳,面对选举拿不出政绩,就想用升高两岸敌意的方式来转移焦点;另外一方面,是“台独”人士面对两岸消长越来越明显,心虚害怕,就要阻挠两岸之间的融合发展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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