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於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国家可以採取反倾销措施。
2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於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採取适当的措施。
3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国家可以採取反补贴措施。
4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5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採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6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国家可以採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7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採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