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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震慑“台独” 效力范围包括“任何人”及香港以外

2020-07-02 04:24:05大公报 作者:苏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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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众香港市民日前来到铜锣湾街头举行“支持香港国安法唱国歌”活动\中新社

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台媒指出,该法刑度与宽度都较预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适用。两岸学者指出,香港国安法不仅震慑境外支持“港独”势力,也是对“台独”势力的震慑。从香港国安法第20、21、22、34、36、38条等条文可以看出,境外势力包括台湾人,如果从事支持“港独”、“台独”,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香港国安法共明订4项罪名。其中,第一节“分裂国家罪”指出,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都属於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其他参加则判监3年以下。

“煽动协助”亦属犯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出,任何人推翻、破坏中国宪法确立的中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香港政权机构依法履行职权,或者攻击、破坏香港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和设施,致使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刑期同样介乎3年监禁以下至无期徒刑。

上述两项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相关犯罪,都属於犯罪,可判监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这些条文适用对象是“任何人”,这意味着包括香港人和非香港人。

此外,第三十四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八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搞“台独”违反国安法

厦门大学港澳台研究中心主任李非教授向大公报表示,“香港国安法”是香港长治久安的定海神针,确保“一国两制”能够行稳致远,因为它弥补了香港的法律漏洞,制度缺陷和执行短板,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境外反华势力以香港为平台来进行反华活动。

厦门大学台研院副院长张文生教授表示,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四种犯罪,这四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任何人”,不仅仅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的外籍人士及其他中国公民,也包括不在港的外籍人士和其他中国人,比如台湾居民。如果他们触犯香港国安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张文生表示,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在香港搞“港独”或者在台湾搞“台独”,或搞“五独”串联的,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对“台独”分子的巨大震慑。

香港国安法适用非港人

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分裂国家、破坏统一”不仅是指“港独”,也是指“台独”。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至於“煽动、协助”等,去年香港修例风波中,就有台湾居民向“港独”分子提供物资。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当然也包括台湾居民

第三十四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解读:如果台湾居民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图谋分裂国家,也适用此法。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三十八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解读:“台独”分子在台湾岛内支持“港独”,搞“台独”,都可能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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