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援台商来大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慧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
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在中西部、东北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
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大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来源:大陆颁布的“惠台31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