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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谣难定罪 本港法例存漏洞

2020-04-03 04:24: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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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冯锡雄报道:本港现时没有一项法例,针对发布虚假疫情提出起诉,只能透过《电讯条例》中“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遇险等讯息”罪作出控告,若然有人明知虚假或意图欺骗,发布有关疫情的假消息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罚款一万元。

  2003年4月1日,一名14岁青年在互联网上散播“香港成为疫埠、口岸即将封闭”的假消息,大批市民误信为真,湧到超级市场抢购物资,青年事后被法庭裁定触犯《检疫及防疫条例》罪名成立,接受12个月社署监管令,不留案底。

  《检疫及防疫条例》已於2008年被废除,由《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取代,但新例涉及的範围,主要用於防止疾病,不包括发布假消息的刑责。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出,以往控方仍可引用《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控告涉及网上诈骗、非法入侵电脑及使用电脑干犯的其他罪行,被法律界形容为“万能锁匙”,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然而,终审法院在去年四月,裁定有关罪行必须涉及“别人的电脑”,有关法例形同被“废武功”。

  陆伟雄认为,现时情况等同存在法例漏洞,单靠《电讯条例》中“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遇险等讯息”罪起诉,举证相对困难,刑罚也较轻,难收阻吓作用,特区政府必须从速立法,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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