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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简介

2020-06-24 04:24: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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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斯诺登2013年踢爆的“棱镜门”监控醜闻,正是在FISA框架下进行\网络图片

  •“水门事件”后,1977年民主党参议员肯尼迪提出草案,1978年经时任总统卡特签署生效

  •美国首部规定政府获法院许可才能进行电子监视的法律,原定宗旨为平衡国家安全需要及人民权利

  •成立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ISC),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11名法官组成,任期为7年,负责审批美国执法与情报机构(主要是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提交的监视及搜查许可

  •申请方需证明监视是出於国家安全考虑,而非政治因素

  •区别於一般刑事程序,FISC的法律程序不对外公开,审理时只听取政府的理据,当局申请监视的对象无法为自己辩驳,多数监控判令都是由一位法官单独签署,判决结果不对外公开

  •2008年时任总统小布什签署通过702条款,大大简化申请监视许可的程序。根据该条款,美国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可共同授权美国政府,对海外非美国公民进行长达一年的通讯监控,FISC只会对此进行有限度审查

  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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