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国安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军情五处、军情六处、政府通讯总部、国防部情报局和国防犯罪情报局等,并配套有相关的法律体系
2.英国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恐怖主义以及外部势力干预等严重危害国安行为,且仍保留对外国人的煽动意图罪。《外国人限制修改法1919》第三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如果煽动任何对英女王、军队、英国盟军或英国全体公民的恶意或仇恨,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
3.殖民时期,英国曾在香港设立国安机关,即1934年成立、1995年解散的“政治部”。“政治部”架构上隶属於香港警务处刑事部,但实际上直接由英国军情五处第二处指挥,主要负责反间谍及收集情报等多类特殊任务。
4.“9.11”恐袭事件后,英国反应迅速,颁布多项反恐法,包括《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2005年恐怖活动防止法》、《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今年2月正式生效的《紧急反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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