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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监督机制

2020-09-24 04:24:1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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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出最终惩处决定

大法官/首席法官(LC/LCJ):

司法任命与行为申诉专员(JACO):

•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若认为处理过程存在不符规定程序或其他行政失当,可申请由JACO进行覆查。JACO若认为存在行政失当,可搁置决议并令JCIO重新开始调查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JCIO):

•在第一线接受针对法官的申诉,并审核其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JCIO可自行调查并将结果和惩处建议提交LC/LCJ,或将案件移交受命法官,展开进一步调查

受命法官:

•由LCJ提名并经LC同意,位阶不低於被申诉法官。负责调查申诉是否涉及法官不当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撤销案件,(2)给予被申诉人非正式训诫,(3)向LC/LCJ提出惩处建议,(4)若案件很严重或複杂,可移交调查法官

调查法官:

•应LC/LCJ及受命法官要求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就被申诉人是否有不当行为、适用於何种处分撰写报告,呈交LC/LCJ

纪律调查小组(DP):

•当受命法官建议对被申诉人作出停职处分时,由2名司法专业人士及2名业外人士组成DP,负责再度审查证据、相关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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