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前瞻:“法治”的中国道路可能要几代人时间

2012-10-26 00:04:26 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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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中共十八大召开前夕,大公网特约评论员邓聿文推出《十八大前瞻》系列文章,多维度、全方位解读中共十八大可能释放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新意涵。此文为系列文章之法治篇。以下为文章全文:

大公网特约评论员 邓聿文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都是在一定的法制框架下运行的。在当今时代,没有纯粹的人治社会。事实上,所谓人治,也并非不要法律,只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没有起到应有作用而已。

中共这些年来,也一直强调要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建设包括政治和司法改革的目标。从过去的依法治国,到现在的法治建设,反映了中共对治国理政认识的深化。这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也要看到,“法治中国”还仅仅是作为一个目标而提出来,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10年就宣布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这仅仅是解决了一个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有远比此更丰富的内涵,这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寻找一条实现“法治中国”的独特道路。

因为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土壤和条件与西方不同。西方的法治道路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它是先有法治社会,后有法治政府。中国则不一样,本土的法治文化和资源缺乏。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基本是人治历史;另一方面,中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党的领导如何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这在中国也是一种探索,所以,中国的法治道路,选择了“政府推进型”或“政党推进型”。这是中国法治道路的特殊性。

但正因是探索,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也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立法过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对私人利益的保护;部门主导立法而导致法律本身的公正性不足;政府习惯于红头文件、政策及内部规定之类管理社会,并作为执法依据;人们崇拜权力而轻视法律的现象还很盛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打发缺乏应有的权威;司法的独立性不强,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其实都指向一个根本的困境,即由于法治建设是由执政党和政府领导和推动的,从而,对执政党和政府自身的限权严重不足,这使得“法治中国”的道路,很可能产生变异,成为“治民”而不是“治官”的法治。

要纠正这种倾向,须回到法治的本来含义上去。所谓法治,它的基本含义是以法治理,法是社会生活中处理问题的最高原则。因此,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执政党及其政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需要“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换言之,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但也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执政权和管理社会的权力,不能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有法外之民,这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状态。此虽为常识,但我们现在还做得非常不够,政府权力过大局面远未得到改观。

有鉴于此,在探索和寻找“法治”中国道路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基本的原则和理念不能动摇,即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自己的最高原则,这应该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所在。从而,在立法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处置上,要把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作为本位,提倡“公民自治”,尊重个人自由,进行“权力制约”。以此要求来检视我们的立法行为,在今后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加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化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如前所述,尽管我们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对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宪法、民法不发达,甚至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法治权。而要依法治权,则必须将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决策纳入立法的范围,用法律规范党和政府执法的行为,建立法律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有法可依,避免政令和决策的随意性。

其次,对权力的监督功能要法制化。虽然在形式上,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比较完善,但监督必须落到实处才能有效。所以,需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职责义务等,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之具体化、制度化,以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使这些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性规定中走出来,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对权力的最好制约就是分权制衡,也就是民主。所以,必须把民主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国家立法对民主的方式方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包括制定一系列的条例、规章和法律,保障民众对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参与和管理,将政府的权力运作严密控制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

最后,提升公民参与立法的水平。法律只有公正才能服人,而要公正就必须把不同的意见吸收进来,所以,需要将目前的“部门立法”变为“开门立法”,让民众特别是法律相对人广泛参与到立法中来,同时加强人大对立法过程的主导,以消除立法中的部门现象。并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制定的彰显政府权力、损害民众权利,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的大量内部之“法”。

胡锦涛在“7·23”讲话中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个表示,预示着18大在法治的建设上,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寻求“法治”的中国道路,是一个长过程,可能要几代人的时间。它的目标,是在中国传统制度结构与人性结构的背景之下,完成一个法治秩序的建构。因此,如何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及依法治国三者间找到一个恰当的结合点,关乎这一法治秩序能否最终建立,“法治”中国道路能否最终实现,十八大对此会有什么阐述和部署,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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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十八大 前瞻 寻找 “法治” 中国 道路
责任编辑: 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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