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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委会未能在本月底通过长者生活津贴的拨款动议,此举导致四十万长者失去本该获得的二千二百元津贴。反对派议员不思反省,却将责任推给政府,并要求政府更改法案生效日期。姑勿论这种要求的政治动机为何,仅从「推前追溯期」这一要求的本身而言,显然是违反惯例的做法,以个人意志强加于制度之上。如果按反对派要求,则香港特区的财务安排将失去原有的稳健,绝非港人之福。 通过当日即生效日期 事件讨论的焦点在于,一条法例有没有追溯期、追溯期应当如何界定。要明白这点,首先要厘清法律「生效日期」、「追溯期」两个概念。 按普通法惯例,法例的「生效日期」往往就是「通过法例」的日期。所以,在英国,法例的生效日期是法案经国会上下两院通过并行礼如仪地经英王同意的日期。在美国,联邦法例的生效日期是总统签署的日期。不过,如果法案本身规定一个生效日期,而这个生效日期较国家元首签署法案的日期为早,法例的生效日期就是法案所载的生效日期。 当然,这也非绝对标准,例如在美国一些州,本身没有载明生效日期的法例,于六月三十日午夜前经州长签署并经州务卿编号,应于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于六月三十日之后完成上述程序,应于下一年七月一日生效。但这种情况仅是个别地方政府的规定,全国性法律仍然严守国会的标准。 显而易见,在诸如英国此类的普通法地区,法律生效日期即等同「立法机关通过当日」。其情况就有如香港此次的长者生活津贴一案,即除非法案本身有特殊规定,否则立法会何时通过法案,生效日期就应当等同于当日。 至于法律「追溯期」,则有不同的理解。在英美等地区的刑法概念上,一直严守「不溯及既往」(The Doctrine of Retroactivity)的原则。意即,未立法前的事物不可能受限于其后的立法内容。当然,「例外」的个案也并非没有,但一旦出现「追溯期」往往会引来广泛的争议。例如今年三月十三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使之成为新的法律。正案特意规定,该法案的生效时间追溯到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是法律通过日的五年之前,目的是要限制中国制造的产品。由于做法极其罕见,引来众多宪法学者的强烈质疑。当然,最后在所谓的「国家利益」目的之下,最终未能形成议会上的质疑,仅仅停留在法律学者层面。 当然,刑法概念与财务法概念完全不同,但同样的是,在英美等地区,除了一年一度的整体预算案之外,一般而言,单项性的「追加拨款」(Supplementary Appropriation),除了特定的「周期性」(即以每个财政年度计算)款项外,否则都是以立法机关通过日为生效之期。此举完全是以尊重立法机关,以及严守理财原则为出发点考虑。 严守稳健的理财原则 回到「长津」问题本身,这次政府提出的并非一项普通的法律法案,而是涉及公帑开支的财务拨款法案。按照过去一贯的理财原则,如获通过,原则上应当以通过日开始计算。但按政府的解释,已「用尽了弹性空间」,即以立法会通过当月开始计算,作了「适当」的推前,这种做法是避免出现首月的「长津」只计算具体天数,出现不必要的误解。 昨日有记者问及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质疑政府此一「惯例」,并以二零零五年通过的取消遗产税法例为例,指当时也有追溯期。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对问题的错误理解。 首先,《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并非「追加拨款」法例,而是一条涉及征税法案。该条例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与此同时法案具有追溯效力(溯及2005年7月15日征收象征性税款)。这种「追溯性」实际上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事实上,在「追溯期」内并非完全豁免交税,而是有「象征性」税项。 一如当局昨日所强调,政府遵守财委会批准拨款,然后才动用拨款的原则,所以有关财委会社会福利的拨款建议,生效日期都是订于财委会通过拨款当天或之后的日子。换句话说,一般都不具追溯效力。今次长者生活津贴的安排,建议将生效日期订于拨款通过当月的首日,是一个技术性安排,并没有违反向来的财政纪律。该安排是为了让长者容易明白,是一个技术性的安排。「翻查了过去十至二十年的纪录,有追溯期效力的拨款建议都是牵涉周期性的拨款决定,无论是公务员薪酬调整或一些每年需调整的拨款,并没有任何例外情况。」 既然过去二十多年都严格按照「惯例」来进行追加拨款安排,为何要在此次「长津」问题上要格外施加「追溯期」?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政府稳健理财原则,更无异于撕开一个危险的「裂口」,今后是否所有的追加拨款都必须有特定的「追溯期」?而多少月的「追溯期」才是恰当?届时将没有一个「原则」,不确定性大增。 反对派不断强调「追溯期」,不过是在推卸责任,将原本应该通过「长津」最终没有通过的责任,推到政府身上。如果反对派顺应「长者意」,又何来如此多的争拗,四十万长者就可如期获得首月的津贴。反对派过去不断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但此番做法实际上是在做破坏法制之事。 (作者:谷风 为资深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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