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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联社昨日报道,向靖国神社及日本驻韩大使馆投掷火焰瓶的中国人刘强,将于六日出狱,该国法务部决定要求首尔高等法院对刘强进行「罪犯引渡审判」,以此来决定是否根据韩日间的罪犯引渡条约将刘强引渡至日本。消息一出,引起中国人的一片愤慨,认为这等同宣布刘强将被送往日本。但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韩国政府的「变通」做法。在不得罪中、日两国情况,将问题交由法庭决定;而最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法庭以「政治犯」为由拒绝日本引渡要求。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昨日回应此事时,表现得相当低调,仅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此案,希望并相信韩方会公正、妥善处理此案」。但与此相反的是,网络上的新闻跟帖却是一面倒,狠批韩国「出卖」中国,向日本「叩头」等等。民粹主义固然有其现实因素,但站在大外交的立场,韩国作出任何判决都是其「内政」,中国不应做过多的不必要批评。更何况,向来「精明」的韩国人,又岂会如此愚蠢地完全倾向日本立场? 藉法庭消除外交压力 如果仔细分析韩联社的新闻稿,就能看到一些端倪。例如,新闻中称,法务部决定要求首尔高等法院对刘强进行「罪犯引渡审判」。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惯常」做法,韩、日两国自二千年初签署《韩日罪犯引渡条约》以来,进行了不下十次的「引渡」行为,但并没有出现过类似于此次的「罪犯引渡审判」。就连笔者的一些韩国传媒朋友也称,这种情况极少出现,原因在于,引渡条约通常是两国司法部门相互商讨的结果,当事人并没有所谓的「申诉权力」。问题也因此而生,为何韩国要增加此项「审判」? 简而言之,这是一种「变通」做法,目的是不想作出「即时引渡」的决定;而希望通过多一道法律程序,来淡化韩国政府需要付出的外交责任。因为不论最终刘强会遣往何处,韩国政府都可以将责任推予法院,减轻可能出现的外交动荡。 其次,以韩国的外交理念与风格,绝不可能出现政策完全一面倒的事件,这是基于其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韩国人明白,与日本的引渡条约不能因此事而「作废」、与中国的良好政经关系更不能因此事而严重倒退,正因为如此,刘强很有可能被定性为「政治犯」,以此来抵销对日本的「引渡」要求。 此次事件的主角刘强,是一名三十八岁的广州英语讲师。日本当局指控他于2011年12月26日于靖国神社门上放火。在韩国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刘强愤怒地表示:「都已经过了60年了,日本政府非但不承认历史,也没有任何想负责任的意思,对此我很愤怒。」当地媒体还披露,刘强家庭饱受日本残害,例如其外曾祖父因抗日被拷打至死,他的外婆被日军带到中国南部当慰安妇。韩国媒体多次强调刘强的「政治目的」,背后也非完全没有当局的用意。 如果刘强作为「政治犯」的身份被确定,那么韩国当局就可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因为根据一九八八年制定的韩国《罪犯引渡法》第7条(绝对拒绝引渡的理由)第4项规定「犯人由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信念等原因被认为可能会遭到处罚或不利处分时」,必须拒绝引渡。这与中国政府主张「刘强抗议日本否定历史的行为应适用其中??政治信念??的条款」相脗合。 「政治犯」不受引渡限制 不仅如此,根据联合国一九九○年通过的《引渡示范公约》第三条「拒绝引渡之强制性理由」中规定,遇下述任一情况不得准予引渡:(a)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b)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此外,第四条「拒绝引渡之任择理由」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道理已经很清楚,刘强作为「政治犯」,就不应受韩日引渡条约限制。 因此,不论是从韩国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国际引渡公约「政治犯不予引渡」原则,韩国都没有理由将刘强交予日本。这也是笔者与多位韩国传媒界、学界友人沟通后的观感。而事实上,撇除这些现实利益因素,从国民情感而言,韩国民众普遍同情刘强,认为他是一位「正义之士」,反对将其遣往日本。更何况,中国政府每年遣送了多少「脱北者」到韩国,如果此次拒绝中国的要求,于韩国绝非好事。 当然,不排除一种可能性是,韩国意图在中日钓鱼岛纷争中谋取政治利益,以法庭判决来拒绝中国的要求。但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则喻示着韩国对中国外交政策已发生根本性改变。 (李进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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