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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罪有应得 不存在判刑过重

2018-06-12 0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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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农历年初一晚旺角暴动案主犯梁天琦,昨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狱六年,同案另两被告分别被判囚七年及三年半。这是旺暴案开审以来判刑最重的一次。

梁天琦与已弃保潜逃的黄台仰,同为激进组织“本土民主前线”负责人,梁在旺暴案中是“发号施令”的角色,亦“身先士卒”带头使用暴力。旺暴案是本港多年罕见的大规模违法集结和暴力事件,而且以执法者为攻击对象,其无视法治和破坏治安的猖獗程度令人震惊,因此判刑必须与罪行性质相符,亦必须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法官彭宝琴判梁天琦入狱六年,理据充分、量刑准确,梁是罪有应得,刑期亦具有足够的阻吓作用。

然而,在梁案宣判后,反对派一片“量刑过重”之声,指六年刑期太长,并扯上“六七事件”与白石船民中心暴动案,表示担心《公安条例》以后会为“政治打压”所用,云云。

反对派这些回应,无视事实、颠倒是非,目的无非是转移视线,为梁天琦及其他违法暴力案被告博取同情、减刑脱身。事实是,“旺暴”性质极其严重,梁天琦犯罪是事实俱在,法官是在衡量所有证供和证据后依法判刑,根本不存在“过轻”或“过重”的问题。反对派害怕流失选票、回避案件实质,不敢公然支持违法暴力,只能在刑期问题上做文章,做法是十分鬼祟和不负责任的。

至于说把梁的六年刑期扯上当年“六七事件”,更完全是一派胡言。“六七事件”的实质是港英殖民管治者血腥镇压爱国同胞,大批手无寸铁的工人、学生、职工被打死打伤和投入黑狱,旨在反政府和阻挠依法普选的旺暴有哪一方面可以和“六七事件”相提并论?梁天琦等人破坏社会治安的暴行又有哪一点可以和当年的爱国同胞并列看齐?梁家杰等人为了替梁天琦开脱,是不是连一点血性都没有了?

事实是,梁天琦以及旺暴案其他一些年轻被告,本身都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他们有的出自破碎家庭,自小缺乏关心和教导,有的成绩不好、读书不成,年纪轻轻就要出来社会做事,但又只能当个伙计、学徒之类以至无业,自我形象低、充满失落感;还有如梁天琦一类的青年学生,则自以为所谓“民主理想”大于一切,无视法纪,反政府、反建制。而这些入世未深或思想偏激的年轻人,正好就是戴耀廷之流施以“洗脑”和用作“刍狗”的对象,“精人出口、笨人出手”,戴耀廷之流只须鼓其如簧之舌,这些年轻人就冲上街去“占中”和“旺暴”,最终锒铛入狱。而戴耀廷之流不仅继续高台讲学、当其教授,还可以在“美国民主基金会”等主子面前领功受赏,正是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呢?

年轻人热情冲动可以理解,但暴力违法绝不可姑息纵容;梁天琦狱中六年,大可好好反思一下自己是怎样走上违法乱港这一条歧路的吧。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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