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社评 > 正文

取缔“香港民族党”禁令须如期执行

2018-07-31 03:16:11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负责人陈浩天,日前通过律师去信保安局,要求延长申诉期及索取更多相关资料,保安局正就有关诉求徵询法律意见,日内作出回覆。事件发展如何,备受各方关注。
 
而连日接受传媒查询的政界及法律界人士均认为,陈浩天的要求并无合理依据,二十一天申诉期毋须延长,保安局亦无交出更多资料的必要。
 
事实是,根据本港法例,与讼一方的代表律师有权要求控方或执法部门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资料,以保障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控方亦可根据保密需要或保障第三方权益等理由而拒绝提供,而最终提供与否会由法院作出裁决,但此种情况只会在刑事案件中出现。而眼前,保安局是根据《社团条例》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款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不涉刑事成分,索取资料的做法显然并不适用。
 
而更重要的是,保安局在宣布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同时,已经向陈浩天本人提供了长达七百多页的资料,厚厚一大册内全部都是陈浩天或以“香港民族党”名义公开发表的“港独”言论和行动纪录,内中全部人物、时间、地点资料齐全,还有照片、录音、录像可为佐证,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还有什麽需要补充或改变的必要?对资料册上列举的大量“港独”言行实录,陈浩天能指出其中有那一件事是“弄虚作假”、有那一番言论不是出诸其口中、笔下而是被强加於他身上的?陈浩天敢公开面对和作出回应吗?
 
如果陈浩天对此无言以对,那麽只能说明,七百多页资料所纪录的全都是事实,全部是陈浩天和“香港民族党”鼓吹和推动“港独”、企图分裂国家的罪证,那麽,特区保安局据此已足以证明“香港民族党”触犯了《社团条例》的第8A项,即禁止在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危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从而依法对其作出禁止运作的决定。
 
因此,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陈浩天通过律师要求延长申诉期至十月,以及要求公开保安局与警方之间的通讯纪录,公开更多未有公开的录音、录像及文字资料,完全是倒打一耙、反噬一口的无理要求,目的只是在拖延时间和模糊焦点、误导公众而已,是完全不可以接受的。
 
根据保安局给予的申诉期,至八月六日止;申诉期一旦届满,保安局就必须依法宣布即时禁止陈浩天及“香港民族党”运作,不能再给予其延长申诉期或什麽索取更多资料的“幻想”。而一旦作出正式宣布後,“香港民族党”即属“非法社团”,如果再公开作出任何“港独”言论或动作,警方就必须立即依法采取行动,拘控陈浩天及有关人等,以“非法社团活动”罪名提出起诉,绝不能让禁令成为一纸公文,更不能让“港独”继续违法存在,为害港人社会。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