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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权不容否定 包致金言论损港法治

2018-12-10 03:17:3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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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上周六在出席一公开活动中发表令人震惊的言论,宣称“人大无主动释法权力”,又指“香港最大的问题是‘民主赤字’”云云。包致金的言论暴露其对宪法和基本法认识的严重缺失,更反映出香港司法界对“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的错误理解,这种现象若不尽快作出纠正,必将严重动摇香港的法治根基。
 
包致金法官过去屡有“出格”言论,但相较於以往“非理性”主张,此次言论已经到了极其离谱的境地。其错误之处在於两点:第一,试图歪曲并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动摇香港的宪制基石;第二,以法官身份公开发表个人政治主张,损害法官必须遵守的政治中立。
 
首先必需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无可质疑的释法权力。《宪法》第六十七条第4款,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二项职权就包括“解释法律”;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更写明“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释法权背后体现的是回归后香港所必须遵从的宪制秩序,这是“一国两制”的基本核心要素,亦是香港法治的组成一部分。包致金所谓的“无主动释法权力”,实际上是意图否认人大的释法权力,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更是对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作出的危险挑战。
 
事实上,回归至今的二十一年多来,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五次释法,而特区终审法院亦完全遵照人大的解释进行判案。不论是吴嘉玲案、刘港榕案,还是两年前的梁游上诉案,终审法院均以清晰的态度表明立场,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是宪制的权力,即使不经法院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行使这项普及且无条件限制的权力。明知如此,包致金仍然发表严重违反事实的言论,到底居心何在?
 
如果说公开试图歪曲人大释法权力的做法,损害了香港的法治根基,那麽,身为法官公开发表具严重倾向性的政治主张,则无疑动摇香港社会对法官是否仍然保持中立的信心。包致金所谓的“民主赤字论”,立场严重偏颇,不仅超出了一名法官在公开场合演讲所应有的合理限制,更令人质疑是否意图以司法权去强压行政权,破坏法官的政治中立。
 
包致金发表的言论,即使是一般司法人员也已极不恰当,更何况是身为终审法院的法官。其言论的背后,说明了香港司法界所存在的一些错误理解“一国两制”的现象,更令人质疑是否要否定香港所须遵循宪制秩序。
 
遵守《宪法》及《基本法》是全港市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於司法人员尤其重要。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上周来港时才刚刚指出,“严格遵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包致金现象”应引起高度警惕,并予以及时纠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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