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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健身消费冷静期以“三加七”为宜

2019-01-16 03:17: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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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日发表谘询文件,就美容和健身行业设立法定冷静期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   

有关法例的订立,绝对有必要。据政府昨日最新数字,去年全年共收到一千一百多宗有关具威胁性的消费投诉,其中七成七与美容、健身这两个行业有关,而涉及的金额动辄数万以至逾百万元。以中位数计算,美容业涉及的恐吓性消费平均金额是三万四千多元,最高达到一百五十万元;健身行业平均数字为二万元,最高金额四十三万元,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事实是,不需看统计数字,只要稍为留意新闻,“一头半个月”就会看到有女士在镜头前哭哭啼啼投诉在美容院或健身中心被“碌爆卡”,在店员“威逼利诱”、半推半就的情况下签了大额预缴式帐单。有些店舖事后关门大吉、人影唔见,有些则是效果欠佳,“扮靓”变咗“扮醜”,为之后悔不已。  

这些例子,其实都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事主“求靓心切”或“求瘦心切”,一时衝动之下,加上店员的如簧之舌以至“半呃半吓”,糊裏糊涂就把信用卡拿了出来,有的甚至在被“碌卡”之后才知道确实的金额为数颇巨,但想反悔已来不及,店方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能有一个法定冷静期之设,顾客回去想清想楚之后才决定是否完成所签的购买服务合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当然是莫大的帮助。

美容、健身行业设立法定冷静期,相信各方不会有太大异议,立法会也会予以支持,但在冷静期及退款期的长短方面,却会有不同意见。目前,政府提出的冷静期及退款期有长短两个方案,一个是“三加七”,即三天冷静期、七天还款期,加起来是十天;另一个方案是“七加十四”,加起来是二十一天。部分立法会议员则提出较长的时间,如最少一个月等。

就有关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作出考量,包括邱腾华局长昨日所说的营商环境和合约精神。当然,一个自由、开放、方便的营商环境是本港的有利条件,而签订一份服务合约,销售者与购买者双方都应负有责任,如果消费一方动辄可以“反口”推翻合约,对服务提供者并不公平。但眼前事实是:美容、健身行业存在威吓性、强制性以至欺骗性的销售手法,消费者通常是处於被动的不利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法例应予消费者以优先的保障,然后才是营商环境和合约精神等因素,否则,保障消费者权益就只会成为一句空谈。而且,恐吓式的消费手法促销,并不是健康的营商环境下所应为。  

因此,两相权衡之下,商经局目前提出来的“三加七”方案,即三日冷静期、七日退款期,再加上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者在“回水”时扣减百分之三到五的手续费,整体而言已经是合理和可行的,宜早日落实执行,勿作无谓拖沓以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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