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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条例草案》立法严谨执法规范

2019-01-24 03:17:1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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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国歌条例草案》昨日在立法会动议二读,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就立法原意和执行细则都作了非常清晰明确的阐释,任何反对或质疑声音在条例面前都显得无力和站不住脚。   

自《国歌法》在港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以来,反对派在国人都应尊重国歌这一大原则上不敢提出异议,就专门在具体执行细节上钻空子、做文章,包括在吃饭时听到电视新闻奏唱国歌要立即放下碗筷起立、正在横过马路也要立即在马路中间停步,否则就会犯法,云云。这些所谓疑虑虽然明显多余,但在部分市民中的确会造成一些混淆,担心立法后会误堕法网,动辄得咎。   

昨天,聂德权局长就此明确指出:奏唱国歌时的礼仪要求,只适用於“参与或出席”有关场合的人士,对场合以外的人士并不适用。   

有关解说,一清二楚,什麼吃饭、过马路闻国歌也要立即肃立的胡言不攻自破,反对派不要再以此来“忽悠”市民。  

事实是,《国歌法》本地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宪制工作,绝对不是什麼苛求和限制,更不会对市民的正当权利和日常生活造成任何不便与障碍。《国歌条例草案》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明确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订立指引性条文要求市民都尊重国歌;二是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订立罚则。   

在“奏唱国歌”部分,《条例草案》以附表形式列出了必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人员的就职宣誓仪式,以及升国旗礼、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法律年度开启礼等。在这裏,规定是明确和必要的,这些场合的性质都涉及到国家主权、尊严和特区的宪制基础,涉及到“一国两制”,奏唱国歌乃是应有之义,理所当然。   

就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奏唱国歌,有反对派议员提出异议,公然表示会以缺席或离席方式表示抗拒。这是非常愚蠢的做法。《条例草案》已明文规定议员宣誓就职仪式上必须奏唱国歌,当事人如故意缺席,在奏唱国歌之后才现身,那麼,唯一的后果,就是其宣誓可以被判定为未有依法完成,因而宣誓无效。以身试法者届时被DQ,就不要怨天尤人了。   

《条例草案》在“保护国歌”部分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不当使用国歌、歌词或曲谱的行为,以及禁止公开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并就此订出罚则。而反对派曾对何谓“侮辱国歌”表示不解。   

就此,聂德权昨日在会上明确指出:立法目的是禁止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市民若没有意图侮辱国歌,是绝对不用担心,亦不会出现“误堕法网”的情况。事实是,何谓“公开”与“故意”,不仅不难理解,而且公道自在人心,法庭自会依法作出判决,反对派总不能一味睁眼说瞎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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