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港二十岁女子潘晓颖在台被杀案的港男陈同佳,昨日在高等法院提讯,所控四项罪名仅为盗用属于潘女的银行卡、现金、相机及手机,控方要求将杀人案列作背景考虑展开聆讯,也遭法官以对被告“严重不公”为由而拒绝。
而就在陈同佳上庭的同一天,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在出席立法会会议后再次强调了修订移交逃犯条例的迫切性,并透露已经透过“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及“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的平台跟进有关工作,但大前提是本港必须先修例才可以进行移交。
事实摆在眼前,特区政府提出修订移交逃犯条例,并非“冇事揾事做”或另有什么其他目的,的而且确就是为了替一名无辜被杀的可怜女子申冤,为了将辣手摧花的凶徒绳之于法,从而堵塞法律漏洞、彰显司法公义。
据案情透露,被告陈同佳去年二月偕女友潘晓颖赴台游玩,其间在酒店房间发生争吵,女子被人箍颈致死,复遭塞入行李箧拖至荒郊弃尸。在本港被警方拘留期间,陈同佳对此直认不讳,但由于案发地点不在港,证人与证物俱无,控方无法就杀人案提出起诉,就算要求作为背景考虑也不获法庭接纳,只能控以处理“犯罪得益财物”罪。
而更令人扼腕的是,陈同佳在台作案返港后,于去年三月十三日被警方以盗窃罪拘捕关押,直至昨日上庭,其间已过了一年多时间,而四项盗窃罪即使全部成立,刑期也不过一年半到两年左右,扣除拘留及假期,很有可能陈同佳不需多少时间就可以“大摇大摆”出狱,甚至离开香港。如此不但潘女沉冤难雪,本港司法面对如此“大大个”漏洞,还谈什么公正和公义。
当然,特区政府提出修改移交逃犯条例,将移交范围扩及内地及台湾、澳门地区,在一些方面包括工商界引来一些疑虑,是在所难免的。对此,特区政府应该不厌其烦作出解释,讲清楚移交的法定程序及要求,工商界人士对本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庭法官也应该有信心。但是,反对派的所谓忧虑却是另一回事,他们利用一般市民对内地司法不了解和有疑虑的心理,夸大其词,把事件政治化,把由法庭把关的移交说成是按内地要求“交人”和“满街逃犯”,人人都可能随时被“移交”到内地受审,实行抹黑内地司法和恫吓港人。
现在,陈同佳案已经开审,不久就会判刑,修例的必要性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没完没了争论的议题,而是已经迫在眉睫,成功修例,陈同佳就会被移交台湾受审,承担应得罪责;修例不成,陈同佳就有可能逍遥法外,阻挠修例的反对派间接就成了杀害潘晓颖的“帮凶”。天理昭昭,陈同佳已经站上法院犯人栏,修例就是为了惩凶儆恶、彰显公义,真确性和迫切性已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