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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增加人权条文已是最佳保障

2019-06-04 03:02: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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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昨日继续就修订移交逃犯条例草案召开特别会议,反对派议员继续提出各种毫无根据的政治化臆测反对修例,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一一予以解释及回应。

  在此之前,特区政府根据各方意见加以整合后,对移交草案作出了六项务实而又具针对性的修改,包括将可移交刑期“门槛”由三年提高至七年,并在原有的政治犯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等“八不移交”之外再增加了多项额外人权保障,保障程度已大幅提高。

  事实是,自特区政府今年四月间提出修订移交逃犯条例至今,已到了拖无可拖、也“反无可反”的地步。特区政府对条例的修改已迹近极限,已再无退让的余地,试问七年刑期“门槛”难道还要再提升到十年二十年?新加入的多项额外人权保障,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等,以至被移交后可申请回港服刑也都列入了“同意这方面意见的方向”并承诺会在条例通过后跟进,如果连这样的修例都不能获得通过,如果反对派连这样一再“加码”的额外人权保障都不“收货”,还要迫特区政府再让,那麼,人们实在不能不要气愤地问:这到底还是不是移交逃犯修例?或只是“聊胜於无”而已?

  然而,反对派一夥在“反移交”一事上,是已经“吃了秤砣铁了心”,是一於“打横嚟讲”、一反到底的了。不管特区政府作出何种修订、一改再改,甚至已宽鬆到不能再宽鬆,他们还是不依不饶、不肯罢休。昨天在保安事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上,杨岳桥、林卓廷等人就一再追问,各项额外人权保障为什麼只在“移交协定”上以附加条文形式出现,而不是写进法例之内?这就是一种“鸡蛋裏挑骨头”的态度。

  正如李家超局长在回应中所指出,额外人权保障写入“移交协定”而不是法例内,是为了增加灵活性,可以弹性处理,在法律效果上是同样具有保障作用的。

  事实是,法律条文从来都不可能“包罗万有”,把一切可能性和考虑因素都涵盖在内,按杨岳桥等人的说法,难道连被申请移交者可以吃饭和上厕所的权利都要写入法律条文才叫做有保障?特区政府以附加条文形式加入了各种额外人权保障,法院法官日后审理移交申请时不可能置诸不理,更何况被申请移交者还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权利不可能被剥夺。

  特区政府日前在公布三方面六项额外人权保障时明确提到,在“移交协定”中加入这些条文,是为了“进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况”,即目的是“限制移交”而不是“方便移交”或“扩大移交”,无论是动机还是目的性都已是十分清晰的。可以说,眼前的移交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是最宽鬆、最可行,也最具人权保障和符合港人利益的,反对派坚持反对,是只为政党一己私利而损害港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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