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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用霹雳手段 显菩萨心肠

2019-10-05 04:23: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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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日凌晨起,任何人参与公众活动不得蒙面,违者最高可判监一年及罚款两万五千元。另外,警方有权要求市民在公众场合除下蒙面工具,违者可判监半年及罚款一万元。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助减少年轻人堕入法网,体现了负责任政府的应有承担。

  黑色暴乱已持续四个月,暴力还在不断升级,每逢周末港九新界更是烽火连天,迄今已造成逾千人受伤、近两千人被捕。被捕者中年轻人比例最高,最年幼者只有十一岁,令人痛心。香港已不是我们熟悉的那个香港,安全、法治、自由渐渐离去,市民受够了,香港不能再这样沉沦了。值此危急存亡之秋,禁蒙面法虽有姗姗来迟之感,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特区政府打破心魔,终於跨出了这勇敢的一步,值得各界高度肯定。

  推出禁蒙面法出於两个目的,一是提高警方执法、搜证及检控的效率,二是避免更多年轻人以身试法,留下一生遗憾。暴徒之所以肆无忌惮,除了自恃纵暴派政客及外部势力撑腰,亦因为蒙面,可以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而一旦禁止蒙面,就不敢肆意妄为。事实上,不少年轻人蒙面参与暴乱,也是担心被师长及家长认出。实施禁蒙面法后,多了家长及校方的监督,年轻人参与公众活动时心理顾忌增加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机会就减少了。“救救孩子”并不是一句空话,这也是订立禁蒙面法的初衷。

  不施霹雳手段,怎显菩萨心肠?禁蒙面法并非洪水猛兽,更非剥夺市民发表意见的自由,恰恰相反,市民继续享有基本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包括上街遊行示威,只是不准蒙面上街而已,这就在行使个人权利及维护公众安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必须指出的是,不少人言必称“国际标準”,示威时动辄打出美国旗、英国旗,而禁蒙面法正是美国等西方国家首倡,香港只是採取拿来主义。而相对在加拿大违法最高监禁十年,香港的刑期仅其十分之一,可见不是什麼“恶法”,而是相当宽容。

  反对派例牌危言耸听,大肆“抹黑”及“妖魔化”禁蒙面法,这不是无知,而是别有用心。正如特首林郑月娥强调,引用《紧急法》并不代表香港进入紧急状态,更不是绕过立法会独断专行。《紧急法》是港英时代创立,过去亦曾引用,为什麼特区政府不能引用?禁蒙面法只是先订立,后交立法会审议,与大家都熟悉的楼市辣招立法程序一样,无非时间紧迫,不得不尔。香港处於非常时期,早一些实施禁蒙面法,就少一些暴力,示威者及警方就多一分安全。

  没有人会天真地认为单一法律可以迅速止暴制乱。禁蒙面法势必受到严峻挑战,短期内暴力还有可能升级,昨晚的暴乱可见一斑,特区政府必须因时制宜。西方国家的经验证明,禁蒙面法长远而言有效阻止暴力犯罪,相信香港的情况也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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