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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香港特区法院须自我纠正错误

2019-12-12 04:23:1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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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前日拒绝特区政府提出的暂缓执行令申请,意味着《禁蒙面法》即时失效。尽管高院将在下月审理政府提出的相关上诉,但法庭能否自我纠正错误,无法令人乐观。

必须指出的是,香港只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区,法律上没有、事实上也不存在所谓的“违宪审查权”。如果特区法庭一错再错,全国人大常委会别无他途,只有释法这个选择。

当前香港面临的不是普通的法律争拗,而是一场由特区法庭所引发的“宪制危机”。上月高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表面上看,这是特区法庭进行的一项“司法审查”、是特区内部的法律事项,但实际上,这一判决是在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既违反了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行”的现代法治原则,更违反了国家宪法有关违宪审查权的规定。

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根据一九九七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已经被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这是香港当前所有法律之所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最根本依据。因此,同意香港特区适用该法,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权力,这是国家行为,绝不是地区法院可以行使的权力。但特区法庭上月的裁决,实际上是在进行“废法”的越权决定,严重违背了必须遵守的宪制秩序。

其次,即便发现有法律抵触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何谓“本法规定的程序”?就是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再经中央人民政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宣布停止生效。这是一个必经程序,但特区法院擅自用一纸判决代替了所有程序。

最后,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特区法院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只拥有“解释权”,并没有“违宪审查权”。法律事实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回归以来,基本法赋予了特区高度的司法独立,中央政府亦对此予以充分的尊重。但这一“司法独立”绝不意味着“司法僭越”,尊重更不意味着纵容。特区法院对“紧急法”的司法覆核判决造成了严重后果,若这种错误无法被迅速纠正,将意味着,本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的法律,会逐一被特区法庭推翻,这是典型的“以下犯上”,绝不能接受。

要化解当前这一危机,特区法院必须尽快作出自我纠正,这是宪制原则是否遵守的大是大非问题。如果错误无法得到纠正,那么该出手时就出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必要的释法,以正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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