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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草案最大程度兼顾两地差异保证有效实施

2020-06-21 04:23:1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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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昨日公布港区国安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说明中指出,法律将在法治原则、机构职责、罪行处罚等六大方面作明确的规定。当中设立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特区设立“国安委”备受关注。实际上,只要认真阅读上述说明,以及比对世界各地的做法,应当会发现国安法既是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区、保障人权,亦是最大程度上兼顾了普通法特点以及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安法在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障港人权利两方面取得了最佳的平衡。港人过往的种种忧虑,大可一扫而光!

  自五月二十一日港区国安法将出台的消息公布后,儘管社会各界支持的声音佔大多数,但社会上仍有各种各样的猜测,而在反对派的刻意抹黑之下,有的市民甚至对这条法律的效力和目的存有疑虑。但一个月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多番谘询听取香港各界意见,并纳入《草案》当中。正如法工委所指出,“充分考虑香港特区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总括而言,港区国安法有如下四大特征:

  第一、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区。一个政治和法律的常识在於,维护国家安全,从来都是中央政府的事权,不可能交与地方处理。因此,中央政府完全可以依法律赋权,全面负责所有在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安工作。但是,从昨日的说明可见,中央充分考虑了“一国两制”原则,充分信任特区政府,明确特区所要担负的主要责任,绝大部分工作都由特区办理。

  这可以从四方面体现:一是在宏观层面,特区成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统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二是在执行层面,从执法、检控到审判,特区成立专门部门、配备专门力量、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三是从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层面,绝大多数犯罪案件都由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四是在中央的角色层面,中央机构在行使相关执法权、管辖权时,是有限度的和自我克制,设置了“特定情形下”的条件。因此,香港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是在进一步巩固。

  第二、最大程度保障人权。其实,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两者从来都不是对立关係。而《草案》也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首先是与国际公约精神相符。《草案》明确写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遵循尊重保障人权等重要法治原则。”也明确写明保护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适用於香港的言论、新闻出版以及结社遊行的自由。其次是与国际通行法治原则一致,包括罪行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一事不再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平审讯等原则,都会充分在本次立法当中体现。

  第三、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特点。“一国两制”之下,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审判权,并在过去二十三年来获得最佳的实践。港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本来是属於大陆法体系法律,但《草案》充分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兼顾到两种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的差异。例如,在立法技术层面,一方面把握与内地国家安全法、反恐法、刑法等全国性法律相衔接,另一方面,兼顾到香港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和立法方式等方面,考虑到香港社会的认受性。简而言之,普通法不会因国安法而受到丝毫衝击,香港原有的法律体系仍然坚实稳固,港人根本无需忧虑。

  最后、最大程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不能成为好看不中用的“无牙老虎”,因此,《草案》既明确了特区政府是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同时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之下中央的管辖权力。例如,出现类似去年修例风波的极端情况,特区无法有效执法,就需要中央来履行职责。邓小平当年曾说过,“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特区、中央的两层管辖权,既是确保国安法能有效发挥效力,也是确保香港“万无一失”的必要条件。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随着相关法律程序的推进,港区国安法离正式颁布更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的宪制责任也是全体港人的义务。而从昨日的立法说明中可见,港区国安法将会是一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全面兼顾“两制”特征、充分保障港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在最大程度上维护香港繁荣与稳定的根本之法。有了这部法律,香港将告别过去在维护国安方面的“无掩鸡笼”状况,香港的长治久安、港人的根本福祉,将得到最佳保障。“港独”肆虐的状况将一去不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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