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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草案体现中央对特区最大程度的信任

2020-06-22 04:23:3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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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港区国安法草案所作的说明,明确了除“特定情况”下中央拥有司法管辖权外,特区政府承担维护国安的主要责任。这充分体现中央对特区政府最大程度的信任和依靠,堪称草案的最大特点及亮点,有助澄清各界疑虑,也有力击破反对派针对国安法的“妖魔化”图谋,起到稳定人心、安定社会的作用。亦因此,草案被解读为对香港社会“冲击力最小、收效最大的法律安排”,更有专家形容“这是世界上最宽容的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属於中央事权,按照国际惯例,任何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都负有主要责任,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维护国安的事务交给地方处理。但由於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中央明确规定中央对香港国安的根本责任和特区政府维护国安的宪制责任,中央透过授权方式,将维护港区国安的主要工作直接落实到特区政府管治班子,绝大部分案件都交给特区政府办理。

从宏观架构设置来看,香港特区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主要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安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维护国安政策,推进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维护国安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成立专责委员会,原因是国安问题相当复杂,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等方方面面,并非单一政府部门可以处理,需要跨部门合作及特首主导。有关成员都是特区政府的官员,这就明确了特区政府的主体责任。

再看执行层面,从执法检控到审判,特区成立专门部门、配备专门力量、指定专门人员处理。具体而言,警方成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部门,配备执法力量;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涉国安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而审判国安案件的法官,则由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上诉庭法官及终审法院的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这些制度性的安排,足证香港特区对本次立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长官在维护国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既是国安委的主席,又负责指定法官审理相关案件。这样的安排并非不信任首席大法官,而是审判属於维护国安工作的其中一环,而行政长官才是“第一责任人”。再说,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时也一定会谘询及参考首席大法官的意见。国安法之下,行政长官的权威得到加强,符合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精神。

另一方面,中央在港设立维护国安公署,并在特首挂帅的国安委员会设立顾问,由中央委任,这体现中央对香港维护国安的根本及最终责任。特定情况下,中央在香港行使执法权及管辖权。至於何谓“特定情况”,这是各界关注焦点之一,也是反对派攻击得最猛烈的部分。其实“特定情况”并不神秘,例如当有“疆独”、“藏独”或“台独”分子在香港从事危害国安活动,或者有外籍人士在港从事相关活动,或者当香港重演类似修例风波、特区政府无法正常展开工作的时候,中央就要出手。

易言之,中央与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安方面有明确分工,只有在特区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况下,中央才行使有关管辖权。中央保留有关权力是有限度的、自我克制的,相关案件也一定是少之又少的,而且,中央驻港机构人员既要遵守国家法律,也要遵守香港法律,因此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角色,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事实上,中央保留有关权力是必要的,符合“一国两制”初心。邓小平早就指出,“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他还说过,香港“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中央制定港区国安法,就是为了弥补香港迟迟未能自行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而留下的国安漏洞。类似事件未来还有可能发生,中央有必要出头帮香港解决难题。

细读有关草案说明,就明白中央为香港制定国安法的初心、决心及匠心,这是一部既维护港区国家安全、又尊重“两制”差异的法律,堪称解决香港现实问题与保障港人权利相结合的典范,必将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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