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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指定若干法官审国安案件无损司法独立─解读港区国安法草案说明(系列社评之四)

2020-06-25 04:23:3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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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审理涉国家安全案件损害司法独立?近日一再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质疑,更有人形容有关做法是“闻所未闻”、“听所未听”。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也是站不住脚的,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审案不仅合理合法,也是香港实施多年、行之有效的惯例。

  首先,特首代表香港特区对中央负责,在维护香港的国家安全方面,特首是第一责任人。正如林郑本人强调,她不仅是香港特区的行政首长,也是香港的首长,“双首长制”下,指定法官名单专责特别案件完全合理。

  其次,基本法规定特首有法官任命权,这个任命是实质性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委任法官都是政治过程,与司法独立不相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总统任命的。年前特朗普委任大法官受到质疑,但被质疑的不是总统委任权,而是针对被提名者的个人私德。同样道理,也许被指定处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之能力或私德可以质疑,但特首的指定权於法有据,不容置疑。

  再次,特首“指定”法官并非就单一案件指定某个法官审理,而是指定一批适合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形成一组名单。特首“指定”不可能闭门造车,而是事前一定会谘询首席法官的意见。具体到某个案件由哪位法官审理时,则按照现有的司法规则处理,可见有关做法与传统契合,并无衝突。

  审理国安案件,就不能不触及法官国籍的敏感问题。由於历史的原因,香港法官中有不少具有外国国籍,他们审理一般刑事案件时,与其国籍没有关係,但当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就可能出现衝突,因此社会上一直有外籍法官不得审理涉国安案件的声音。但中央作出通盘考虑后,没有“一刀切”,而是由特首指定一批法官来处理。这样的安排,既避免了双重效忠的问题,又能发挥现有法官的作用,非但不影响司法独立,反而能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及司法公正。

  说到底,什麼才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是根据法律条文与证据来判决,不受其他方面的干预,与司法管辖权及由谁来指定法官审案没有必然的关係。专责国安案件的法官,将来也是独立审判,特首不可能干预,所以并不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

  其实特首指定法官并非新创设,而是早有先例可循。负责调查南丫岛撞船事件及铅水事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截取通讯及监察委员会、竞争事务审裁处的主任法官,由特首指定;因拒设投票“关爱队”而备受批评的选委会主席冯骅,由特首委任。商事仲裁案件由於其专业特殊性,都有预定的法官名单;家事法庭处理家暴纠纷,也是指定法官处理。这些做法行之有效,早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从来没有人质疑过,为什麼现在就有人质疑了呢?

  正如林郑指出,有些人批评有关做法“闻所未闻”,有“少少孤陋寡闻”。同样道理,所谓“听所未听”,可以说是“少少闭目塞听”。

  本来,法律界人士对法律专业、司法独立的理解,比一般市民深得多;对基本法的熟悉程度,也远甚一般市民。但为什麼一项明明符合基本法有关规定、连一般市民都明白的道理,他们却横挑鼻子竖挑眼呢?其实,这些人是出於既得利益,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混淆黑白,製造矛盾。情况正如去年特区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明明不存在香港人犯法被引渡到内地受审的情况,但别有用心者却将修例妖魔化为“送中条例”,引发社会误解,终致一发难以收拾的局面,也埋下今次中央为港区国安立法的伏线。

  回归以来,到底是谁不尊重司法独立、践踏法治,人人心中有一杆秤。“乱港四人帮”中的李柱铭及何俊仁都是律师,鼓吹“违法达义”谬论的戴耀廷是法律学者,为阻挠国歌法通过而在立法会“拉布”长达半年的郭荣铿是大律师,违反政治中立原则、表达反政府立场的法官也不乏其人。声称“暴力有时是解决问题的手段”的资深大状梁家杰,更赢得“暴力之父”称谓。

  反观中央全力支持“一国两制”,即使迫不得已为香港制定国安法,也兼顾香港与内地两种司法制度、两种司法体系差异,做到本法与国家相关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批评国安立法及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审案会损害香港司法独立的谬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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