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社评 > 正文

社 评/遵循国安法是所有司法人员责任

2020-12-29 04:23:1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黎智英获法官批准保释,对香港法治造成严重衝击。不仅损害了国安法的权威,更向社会发出错误的讯息,负面影响深远。必须指出,国安法具凌驾性地位,必须得到无条件遵循。在对待疑犯保释问题上,保释是例外,拒绝保释才是常态。特区司法人员如果“选择性”遵循国安法,必将造成严重后果。

连日来香港社会对法庭的判决提出强烈质疑,但乱港势力则千方百计製造“洗白”舆论,一方面搬出“无罪推定”原则替黎智英“喊冤”,另一方面称法官的保释条件太辣云云。显然,这些都是刻意混淆视听的言论,意图为黎智英张目,但却经不起最简单的驳斥。

常识在於,“无罪推定”是普通法的原则,同时也是大陆法的法治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疑犯或被告都必然可以得到保释。事实上,即便是在视“无罪推定”为至高原则的英国,在面对重大案件时,拒批保释申请也是常态。最著名的例子是,早年“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被英国法庭以“不能按期报到”为由,拒绝其保释申请。如果按乱港政客的逻辑,英国的法官是否违反了普通法原则?为何英国法庭可以拒批、特区法庭就不可以?

更为重要的一点在於,国安法之下,批不批准保释,并不是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的。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句法律条文讲得很清楚,除非满足必要条件,否则法庭不应批准保释,也就是说:“保释”是例外,拒保是常态。这是再简单不过的法律逻辑。但黎案中,公众却看不到法官遵循国安法规定。

香港国安法不是普通的香港本地法律,而是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的重要法律,具有凌驾性地位,绝非“可遵循、可不遵循”。具体到保释问题上,今年9月23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曾发出一份声明,当中明确指出:“保释假定与上文提及的无罪假定两者一致。准予保释的假定有一项限制:见《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这是对国安法效力及地位的确定及宣示。乱港势力故意无视还可以理解,特区法官竟然不遵守不落实,到底原因何在?

本周四,终审法院将就黎智英保释一案作出判决,这将决定香港司法体系是回到正轨、还是继续往错误的方向发展。既然终院早有声明强调“无罪推定”具有明确的“限制”,那麼,进一步釐清“限制”的要素,及时纠正下级法庭的错误判决、维护国安法的权威、维护香港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是眼下当务之急。

指出法庭的错误,不意味着藐视法庭。香港司法人员必须遵循国安法的规定,任何无视或刻意挑战国安法权威的行为,将造成香港法治的灾难。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