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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终院立判例 国安法保释须从严从紧

2021-02-10 04:23:2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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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五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释案”上诉得直,黎智英需要继续在狱中过年。对经历过黑暴之乱、渴望社会安宁的港人来说,没有什麼是比这更好的牛年“新春礼物”了。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除夕,终审法院决定受理律政司对此案的上诉,令刚获“自由”一周的黎智英被继续羁押,狱中过元旦。终审法院的两次判决大快人心,这不仅是律政司的胜利,更是香港社会和法治的胜利。

  黎智英保释上诉案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黎智英的特殊身份,他既是传媒大亨,又是反中乱港势力的核心分子,更是外国势力在港利益的总代言人。另一方面,黎智英在国安法落实后继续顶风作案,被控勾结外国势力罪,堪称“国安法第一案”,判决结果将有指标性意义。亦因此,法庭处理此案时受到很大的压力,西方反华政客竞相为黎智英鸣冤叫屈,并藉机醜化、攻击香港国安法;美国前国务卿蓬佩奥点名要求“释放黎智英”,向特区政府施压。负责黎智英案件的指定法官除了面对暴徒恐吓,更有被美国针对的风险。

  可以说,黎智英案是香港司法体系能否坚守法治原则的重大考验,裁决结果关乎国安法能否得到贯彻落实,更是香港能否实现由乱到治的风向标。事实证明,本港司法体系顶住了各种压力,捍卫了司法尊严。

  此案的关键点,在於对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保释条文的理解。当初区域法院受理此案,裁定黎智英不得保释,但其后高院推翻原判。律政司认为高院判决是对国安法有关保释条文的误解,与香港诉讼程序条例的有关保释条款混为一谈,因此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釐清国安法有关保释条文的原义。

  终院昨日的裁决一锤定音,指出国安法有关条文开宗明义说不得准予保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很清楚,国安法订立的保释门槛严格得多。这个判决正本清源,意义重大,明确了国安法之下保释须以从严从紧为原则,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立下必须遵循的司法判例。

  自前年“修例风波”爆发以来,司法系统屡屡上演“捉放曹”的闹剧,涉及暴动案的被告往往获轻判,导致不少被告弃保潜逃。而黎智英案涉及违反国安法,属於大案要案,他更有潜逃的动机及能力,居然也得到保释,因此激起全城哗然,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持续高涨。从终院判决观之,本港司法系统仍有一定的纠偏导正能力,令人对香港司法改革的推进燃起更多的期待。

  唯客观而言,律政司只是小胜一场,说正义得到彰显为时尚早,因为黎智英涉国安法案尚未审理,保释只是外国势力挑战国安法的第一步,更多的攻击和施压陆续有来,围绕此案的各种角力将进一步複杂化、尖锐化,维护法治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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