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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协助支联会犯罪同样须负刑责

2021-08-30 04:23: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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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协助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警方正循“外国代理人”的方向深入调查“支联会”,那些曾经或正在协助支联会运作的组织及个人,必须尽快同支联会切割,主动向警方交代以争取宽大处理,否则悔之晚矣。

  警方国安处日前首次引用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第5款,去信支联会十名骨干,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这显示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已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及骨干为“外国代理人”。其实,支联会之所以能长期进行反中乱港行动,除了有外国及境外势力的幕后撑腰,也与一些本地组织或个人的协助密不可分。支联会罪责难逃,协助者一样难辞其咎。

  支联会为逃避罪责而没有注册,却一直以社团方式运作,处理各种来源及去向皆成疑的款项,涉及洗黑钱、偷逃税及违反注册条例等罪行。常识在于,要处理如此繁杂的事项,如果没有人从旁“打理”,是很难完成的。市民不禁要问,长期为支联会提供服务的“何铁文苏汉章梁树贤会计师行”,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另一方面,支联会一直借用别人的银行户口运作,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但令人质疑的是,为什么有关银行对支联会借用别人户口长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真不知法律风险还是刻意隐瞒?

  支联会从成立那天起,就没有停止过反中乱港活动,即使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不收手。支联会去年发起“众筹”,并联同海外反华势力在网上经营一个纪念馆,有关网站美化黑暴、抹黑警方并展示“光时”口号。高等法院早前判决国安法首犯唐英杰时,就已裁定“光时”含“港独”之意,因此,组织、协助其非法众筹及提供支持者,就有涉嫌协助分裂国家之嫌。传媒还踢爆,支联会长期租用葵涌区工厦一个单位作为仓库,储存其从事犯罪活动的物资,相关业主与支联会是什么关系?明知涉嫌违法却不收手,是否刻意挑战法律?

  犯法就是犯法,协助犯法也是犯法。根据《有组织犯罪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关条文,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是可公诉罪行的犯罪得益,而仍然处理有关财产,即属犯罪,亦即干犯洗黑钱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十四年。更何况,国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协助或资助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均属违法。

  支联会违法犯罪,必将难逃法律问责,但警方的调查将会是全面彻底的,不可能对任何从犯视而不见。对于支联会的骨干、个人或会员组织而言,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是唯一出路。会计师行须交代支联会黑金来龙去脉,银行须立即终止涉及支联会的账户,业主须立即停止租约。他们必须知道,主动交代和拒绝合作,法律后果差天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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