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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法庭须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2022-11-25 04:23:2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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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也是香港特区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香港国安法落实后,实现了由乱到治的根本性转变,并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这一来之不易的局面需要加倍珍惜。终审法院今日开庭处理律政司就黎智英聘用英国大律师一案的上诉申请,各界期待法院能准确落实国安法立法原意,肩负起宪制责任,作出有利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维护来之不易新局面的判决。

  黎智英官司缠身,大部分案件已经裁决,下月一日将就其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审理。同案的其他被告都已认罪,唯独黎智英不认罪,就是指望有外部势力“打救”。黎智英涉嫌勾结的主要对象是英国和美国,而黎智英聘请的洋大状Tim Owen,恰恰是英国人,存在利益和角色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香港国安法明文规定要防止有人勾结外国势力,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若允许外国大状为黎智英辩护,显然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这也是香港法律界明确表达反对黎智英案聘请洋大状立场的原因。律政司一再上诉、官司打到终审法院,这是维护法治的应有能度,也是负责任的体现。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具有凌驾性地位,对于负责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以至案件当事人保释条件都有严格规限。许多普通法适用地区也都不允许外国大律师插手相关案件。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不容许未注册的外国律师在当地执业,注册后的外国律师仍不准参与在当地进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更别说涉及国家安全的重案。一些反中乱港势力一边鼓吹法治,一边又攻击律政司的上诉,根本就是双重标准。

  黎智英被控危害国家安全,这不是普通法是否适用的问题,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性问题,决不能含糊。各界市民高度期待并相信,香港司法系统能够准确理解并落实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指出的是,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对于任何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绝不会坐视不理。事实上,中央也有足够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办法,去确保国安法的有效落实。

  正如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所指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出现不符立法原意的判决,必要情况下可以作出释法决定,以厘清关键问题。不仅如此,国安法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经特区政府或驻港维护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可由驻港维护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这是不是大家希望见到的结果?值得思考的是,此次案件法院一再错判,从一个侧面说明,香港现有的司法制度应该作出检讨以至改革,以真正对接国安法的有关规定。

  香港国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显而易见,特区法院肩负维护国安的重任,公众绝不希望看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出现,这既不利于对司法机构的信心,也不利于香港来之不易的由治及兴新局面。在大是大非面前,香港法院应当展现应有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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