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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中央始终支持香港发展普通法制度——人大常委会释法系列评论之三

2023-01-03 04:23: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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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委的法定责任、规范了审理国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有效解决国安法适用中的重大争议。必须看到的是,“人大释法”并没有否定特区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额外增加香港国安委的依法享有的权力,无损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不会压缩海外律师在香港参与法律服务的空间,充分体现了中央始终重视并支持保留和发展香港普通法制度。

  此次释法,并没有直接回应行政长官提出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法案件的问题,而是解释立法原意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定程序。当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安委和行政长官的权责。包括可以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法院的要求发出相关证明书,该证明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若在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明书的情况下,香港国安委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如何解决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有意见明确提出香港应该因应实施香港国安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地有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但此次释法内容并无直接要求如何修改法律,具体的修订仍需由特区自行完成。

  正如不少本地法律学者指出,今次人大常委会释法,并非改变或增加行政长官的职权,也没有赋予国安委任何超越特区行政机关根据原有法律享有的法定权力范围之外的新的权力,而是进一步明确行政长官和国安委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下拥有的权力,以及如何使用有关权力。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强调,释法不会影响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司法独立。

  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以参与本地个别案件,是本港法院基于《法律执业者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专案许可方式作出批准。人大常委会释法后,特区政府表示将对有关条文提出修订,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表态将作出配合,一旦有关条例经过修订,海外律师或大律师或不能再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但海外律师参与本港的非国安法案件并不会受到有关修订的影响。事实上,在香港的司法案件中,国安案件只占极小比例,而香港九成半以上案件都没有聘请海外律师。更重要的是,作为国际大都会,也是连接中国与世界的重要桥梁,香港的法律服务和司法实践非常丰富,海外律师参与特区一般民事、刑事法律服务的空间十分广阔。

  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释法,这些释法有效解决了香港社会本身无法解决的重大法律争议,起到了一锤定音、息纷止争的良好效果。此次释法有利于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对香港居民依法正确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正确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将带来正面的、积极的效果,不存在损害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问题。事实证明,香港普通法制度将不断得到发展,香港法治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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