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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的“委员会”体制

2018-03-23 14:15:00 作者:马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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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是“委员会”。除了增设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之外,原有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财经、外事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也改为委员会。

这些机构都是中央的高层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任务是加强对全局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新设委员会,一是有利于整合资源,避免工作碎片化;二是为了实现全覆盖,避免出现盲区和空白。比如全面依法治国,涵盖人大立法、政府行政执法和制定行政法规、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司法、群团组织的普法、全民守法等众多领域,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宏观统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

审计与纪检监察一样,是重要的监督利器,不仅要审计政府行政机关,对党务、人大政协、法检、监察等机构以及群团组织、国企及国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等,同样负有审计监督职责。这仅靠政府系统的审计部门,在力度上就略显不足。因此,在中央层面组建审计委员会,既实现了全面覆盖,又极大提高了审计的地位和权威,可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和效率。

至于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相比较而言,委员会比小组更趋近实体化和机制化。但委员会之间也有不同。一是职务名称不同,十八大之后新设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军民融合委员会,前者设有主席、副主席、常委、委员等层级,后者则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是办事机构不同。四个由小组改设的委员会,都专设有单独的正部级办公室,这主要是因为其有大量综合职能,或肩负专门的管理职责,如中央网信办统管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技术、传播等各方面,势必需专门的机构队伍。而如中央审计委员会,其日常办事职能已可由审计署集中承担,故办公室设在审计署,无需再单设,以集约利用既有的人力和机构资源,减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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