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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是逃犯“保护神”?

2019-05-13 03:17:49大公报 作者: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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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是执法者,为民众伸张正义,然而,台当局竟成为不法分子的“庇护者”。台湾方面陆委会近日表明不会在《逃犯条例》修法前提下与港府协商,甚至声称“未排除赴港或在港台湾人被移送到大陆的威胁之前,即使香港通过修例,台湾政府亦不会同意移交陈同佳(在台湾杀害怀孕女友潘晓颖的香港青年)。”言下之意,即就算香港订立了《逃犯条例》,台湾方面也不会配合办案,涉嫌在台犯案的港人陈同佳则无需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对受害者家属而言是又一次沉重的打击。痛失爱女已是伤心欲绝,日后又要看着涉嫌行凶者逍遥法外,真是情何以堪?

民进党政府拒绝与港府合作的原因是怀疑《逃犯条例》修订后在香港的台湾人有被移送到大陆的风险。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香港是高度自治的社会,怎会随随便便就移送人?

《逃犯条例》中订立的移交逃犯的门坎相当高:不属于法例订明的谋杀、强奸、绑架等37种罪类,不移交;在申请方的司法管辖区属刑事罪,但在香港并非刑事罪,不移交;政治罪行或政治犯,不移交;若在当地判处有罪,但判刑在三年或以下,不移交。

此外,移交程序由律政司审视申请,然后由行政长官决定是否启动,法院再作公开审讯,最后由行政长官发出移交令,可见移交程序相当严谨,绝非某一个人说了算。

日前港府进一步解释,条例中建议的个案式移交逃犯机制有多重把关,指香港同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个案式安排,会包括所有条例要求的权利保障。行政长官会发出证明书,有关司法管辖区亦需提出移交逃犯的请求。由此可见,移交逃犯程序有多重把关,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包括每宗移交请求都要通过层层行政同司法审视,过程严谨,行政机关同法庭在处理移交请求有丰富经验,当事人更有上诉至终审法院的权利。

香港政府对《逃犯条例》的说明清楚明白,充分保障人权,但台当局却仍说三道四,对港府诸多指责,摆明就是别有用心。其实,台当局拒绝与港府合作的关键原因是,不接受一中原则。早前,蔡政府说,不会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司法合作。民进党上台以来,不承认体现一中原则的“九二共识”,以一党之意识形牺牲民众福祉,如今又藉此不与港府合作,让台湾成为“犯罪天堂”,置民众的人身治安而不顾。

香港修订《逃犯条例》、弥补法律漏洞是势在必行。台当局大可不承认香港的《逃犯条例》,而后果就是台湾将成为吸引逃犯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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