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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民族党” 完善法律以绝後患/郑赤琰

2018-07-20 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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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於7月17日公开宣布,正在考虑引用《社团条例》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条文,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不过,这项禁令还给予该党在21天期限内提出申述,若申述无效後,局长会作出命令并刊宪,届时“民族党”将会成为非法社团,任何人出任非法社团幹事,以及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份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同属犯罪。任何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该社团成员,或协助管理该社团,属於犯罪;或为该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即属犯罪。上述罪行的刑罚包括罚款及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三年。

  维护国家主权必要之举

  “香港民族党”成立於2016年3月,其召集人陈浩天曾参加同年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但因陈浩天个人及该党主张“港独”违反《基本法》,最终被选举主任取消其资格。被DQ後,陈浩天与该党发言人周浩辉仍继续四出宣扬其六大纲领,包括:“建立自由而独立的香港共和国”、“巩固香港民族意识”、“废除《基本法》”、“支持与参与一切有效抗争”、“建立支持“港独”的势力”,且声称“最终建立民族的主权国家,令香港再次成为东亚伟大的文明国家”。

  该党还在添马公园举行“港独”集会,之後还拟举办“哀悼香港沦陷20年”集会,但被警方以其党纲违反《基本法》为由,禁止他们在任何地方举行公众集会。此外,陈浩天更被揭发今年7月1日赴台参与“台独”分子举办的集会。

  由上所见,该党与其负责人早已因为违宪触犯分裂国家主权的行为,并引起警方与选举主任关注。2016年至今,“民族党”从未停止过推动“港独”,陈浩天把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视为“沦陷”,把国家领导人、中央政府视为“殖民者”,如此大胆妄为、无法无天,已远超言论的界线。因此该党及其领导层早已成警方和保安局官员密切关注的对象。警方助理社团主任在该党成立两年才建议保安局局长取缔,相信是警方要搜集该党违法证据,现在保安局局长採取行动,定必是理据充分,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这一决定对於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社会稳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族党”有组织、有行动、有“港独”纲领,且与境外串联,无疑是对国家和香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不得不除之。今次保安局透过法律途径採取取缔行动,也凸显特区政府维护司法尊严、尊重民主自由的原则,“民族党”可透过司法程序提出抗辩,交由法庭和陪审团定夺是非。

  劃分“政治社团”有助规管

  这次是保安局自回归後首次引用《社团条例》取缔政治组织,其意义非常重大。《社团条例》是由港英政府在1949年订立,并过渡到香港特区政府。回归前香港只有少数政党,它们均严守《社团条例》。但回归後,政党有如雨後春笋,在没有政党法的情况下,政党为合法运作,会选择按《社团条例》註册为合法社团,或按《公司条例》註册成立公司。

  回归前,按《社团条例》註册的社团,大多是宗亲会、同乡会、校友会等以联谊互助为宗旨的组织,政治团体可说接近零,因为港英政府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前,一直未有将公民制度引入香港,当时香港没有政党、没有民选议员,只有官方委任制度。即使个别政治性组织,组织负责人亦随时会被警方政治部当成组织非法组织,按“内部安全法令”“拉人封艇”,被捕人士且毋须经过司法程序,而是用《安全法》不经审讯便关进牢房十年八年。

  过往港英政府执行《社团条例》时,不会出现政治是非,可是九七後大批政党政团以社团或公司身份存在,它们用《社团条例》或《公司条例》註册,却从事政治活动;如果其代表角逐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席时,一切言行符合法规,这便问题不大。一旦出现涉及分裂国家主权,像“民族党”般主张“港独”的社团或公司,却可以自由活动,这便是重大的漏洞。

  “民族党”过去两年以来若无其事地大肆宣扬“港独”,“佔中”组织又企图以“公民抗命”之名註册成为合法社团或公司,且荒诞到在申请註册的宗旨写上“佔领中环、公民抗命”,被註册官搁置不处理,有关组织竟责备政府“不民主”!由此可见政党藉社团或公司之名“借壳上市”的做法,不但令官员执法时有所掣肘,也担心背上打压政党政治人物之嫌,甚至担心会向国际社会发放“特区政府打压社团、公司”的错误信息。

  不少英国前殖民地在独立後,特意在当地的社团法例内,劃分出“政治社团”类别,与一般联谊性质的社团作区分,这样即使在没有政党法的情况下,亦可以完善社团法例,也可排除政党藏身一众社团中,利用社团身份宣扬政治理念、从事政治活动,甚或将社团政治化。特区政府不妨参考有关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社团条例》,当然,长远还需对23条完成立法。

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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