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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香港民族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文俊

2018-07-20 03: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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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根据警务处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建议,考虑行使局长权力,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基於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这是九七回归後首次引用《社团条例》禁止“港独”组织运作,可见特区政府对触碰国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严厉打击“港独”态度坚定。

  警方及保安局经过长期搜集资料,已有确凿的证据,发出的文件多达700页,罗列了“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在“民族党”建党至近期的言行,详细列出该党如何透过宣扬信息和具体行动,危害国家、破坏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民族党”公开主张“港独”,其纲领第一条就是“建立自由而独立的香港共和国”,多次宣传其“港独”理念,进入校园、摆街站、接受媒体访问、出席论坛、社交媒体发放等,组织目标对象更是青少年及学生,甚至言论中还表示为达到“港独”目的不惜流血,鼓吹以暴力武力抗争。大量证据已证明“香港民族党”是有计劃、有行动的推动“港独”,其影响恶劣,绝不可放任。

  反对派以“民族党”只有少数人参与,政府“小题大做”为由抗辩。据了解,“民族党”成员为十人以上百人以下,虽无註册为正式社团,但《社团条例》第二条已规定“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组织”就可以视为社团,故“民族党”仍需受《社团条例》规管。

  “港独”言行证据确凿

  根据《社团条例》第八条,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而对於国家安全的定义,《社团条例》的释义也明确指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妄图分裂国家、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是原则性的大问题,绝不是所谓的“小题”,亦不可大事化小,否则将助长“港独”不正之风。

  而反对派所称“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遭到侵害”亦不成立。《香港人权法》第十八条表明,若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结社、言论自由等即受到限制。港人依法享有基本自由和权利,但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行径,已不是可以以自由为藉口作包庇。

  国家好,香港才好。香港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触碰“一国”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不会动摇和改变。取缔“香港民族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是拔除祸港乱港的毒瘤,对“港独”组织及行为也必定是一个震慑,依法遏制“港独”不法、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安全。

百仁基金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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