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权利与自由离不开责任和义务/江乐士

2018-07-24 03:16:49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任何关於人权的国际公约均承认自由和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并且承认为了公众的利益有时必须牺牲个人的部分权利或自由。此类例子在世界各国比比皆是,例如言论自由在许多地方受到限制,最常见的是禁止发表会挑动族群对立的种族主义刊物及言论,因为其对公众利益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行使自由绝非毫无限制

  《基本法》规定,通过《人权条例》在香港实施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有效,而公民享有自由结社的权利是《人权条例》明文规定的,但是不排除会出现有必要对这一自由和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所以,这一权利和自由可能会出於维护国家安全或公众安全的目的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港英政府由1949年开始实施《社团条例》,对社团註册及其行为加以规管,有时也会禁止其运作。该条例至今为各种社团的运作提供了有效的行为规範,司法机关亦曾根据此条例检控一些非法组织,尤其是三合会之类的犯罪组织。

  根据《社团条例》第八条授权,若保安局局长相信某个组织对国家安全或者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可依法禁止该组织的运作。一旦警务处社团事务主任按照《社团条例》将一个问题社团的调查资料提交保安局局长,後者就有责任研判该案件是否需要跟进。近日公开的保安局局长依法考虑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并启动相关法律程式,正是该条例有效实施的标準範例。

  “香港民族党”虽然成员很少,但其建党宗旨确定为“香港独立”,并且力求将香港变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民族”。对这个言行一致的分裂国家组织,社团事务主任自然有充分理由予以关注,儘管其关切程度尚未公诸於众。

  由於《社团条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是“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独立自主”,警方社团事务主任对“香港民族党”的关注就不能视为多疑。当然,该组织亦应根据《社团条例》对保安局局长的书面询问作出正式回应,以便後者酌情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置。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依法要求“香港民族党”答覆他提出的质询,其做法是无可挑剔的,对方作出答覆之後,他就可以根据有效证据,对“香港民族党”作出客观合理的处置决定,包括判断其行为有否对公众安全或公共秩序确实构成威胁。

  取缔“民族党”符合程序公义

  如果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他就没有置之不理的藉口。如果保安局局长最终决定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该党及其他所有人都不应感到意外,毕竟事关香港公众的安全,而且在世界各地早有许多先例。当今一个公认的现实就是公民结社自由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英国为例,内政大臣卢绮婷於2016年宣布禁止立场极右的国家行动党(National Action)及其附属组织运作;在德国多年来因激起公愤而被取缔的组织不胜枚举;韩国宪法法院最近决定取缔统合进步党(United Progressive Party)也是因为其政纲和行动计劃违法。

  事实胜於雄辩,当今文明社会,不论其维护人权和自由的决心有多大,都不会容忍任何直接威胁国家安全或公众安全的任何组织。香港奉行的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所有国际公约都接受这一现实。如果“香港民族党”超越底线的证据确凿,它最终承受恶果也只能怪自己。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翻译:李显格)

前刑事检控专员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