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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言论自由”新判例对香港法治的启示/陈 锋

2018-08-06 03:17: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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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港独”分子以“言论自由”为幌子肆意在香港“播独”。近日,香港外国记者会又以“言论自由”为藉口,邀请“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进行演讲,公然为“港独”张目。问题却在於,真的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8月3日德国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就一宗以“言论自由”之名,替纳粹暴行辩护的案件作出的裁决,结果对香港社会不无启示。

  现年89岁的德国老妇哈佛贝克(Ursula Haverbeck),被德国媒体称为“纳粹老婆婆”,她过去曾数度发表否认犹太大屠杀的言论,声称“奥斯威辛集中营毒气室的说法是假的”、“没有110万人在那裏被杀害”、“犹太大屠杀是史上最大、最长久的谎言”云云。根据德国法律,否认犹太大屠杀属於煽动种族仇恨罪,可判处3个月到5年刑期。多次被判刑的她,因过去的判决还可提出上诉,加上当局需要医生提供健康状况证明,故迟迟未入狱服刑。早前其代表律师以法院判决侵犯言论自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8月3日,德国宪法法院驳回其上诉,指出“惩罚否认纳粹种族灭绝罪名,基本上符合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项(保障言论自由)规定”。并强调,“散播经证明为不实的主张和蓄意谬误的意见”,不受言论自由保障;否认犹太大屠杀“违反和平公共辩论的限制,象徵公共和平的崩溃”。

  这宗案例对言论自由有界限作了清晰的法理说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言论自由,都必须也只能是依附於当地的法律而存在。如果按香港外国记者会的逻辑,他们敢到德国为“纳粹老婆婆”举办一场宣扬犹太大屠杀不存在的“演讲”吗?如果按美英政客以及一些香港反对派的逻辑,这名“纳粹老婆婆”是否应当判处无罪释放?

  言论自由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世界各国都有限制言论自由的相关法例。1990年7月,法国国会通过《盖索法》,对1881年法国《新闻自由法》进行了修正,可对那些对纽伦堡审判裁决结果和前提提出质疑的人进行刑事惩罚。奥地利在1992年特别通过《纳粹禁令》,其中的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通过印刷媒体、广播媒体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否认、肆意轻描淡写或者赞同纳粹种族屠杀以及纳粹反人类罪行,将被判处1到10年的刑罚。”

  反对派一些所谓学者,经常挂在嘴边的是一句“没有即时及实质威胁就不能限制言论自由”,但德国宪法法院的判例,人们却看不到这名老婆婆有任何实质威胁,何以仍然被判罪成?这些事实说明了什麼?

  事实说明,“香港民族党”绝不仅仅是提出“港独”言论,而是有着种种实质的言行去实现“港独”目的,这已经远远超出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论是哪个组织,也不论是打着什麼口号,只要是违法就必须取缔禁止,外国记者也没有不守法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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