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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确实 “可以考虑一下”/关 昭

2018-08-16 03:16:1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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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昨天在京回答香港记者有关FCC邀请“香港民族党”头子陈浩天演讲一事的提问,有记者问到是否应就此展开二十三条立法?张晓明回答:“你们也可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FCC事件自发生以来,各方议论纷纭,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据理力斥,力陈国家不可分裂、“港独”不可讨论的大道理,当事人和反对派则祭起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法宝”顽抗。而这裏面,所有的争论都离不开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就是二十三条立法。

  毫无疑问,正如张晓明主任昨天所说,陈浩天和“香港民族党”明目张胆鼓吹“港独”,其违法违宪─不是一般违反香港本地法律性质严重,已是不容置疑和无从狡辩;FCC邀请他去演讲,为其提供散播“港独”谬论的平台,也不是一般的干预或不友好,而是协助和煽动分裂,同样是违法行为。那麼,鼓吹“港独”、协助煽动,明显都是违法以至违宪,为什麼前者又可以大模斯样的去演讲,後者又可以“企硬”坚持不撤办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二十三条未立法,就是张晓明说的“你们也可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基本法二十三条,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也就是说,如果今天二十三条已经立法,不能说陈浩天、FCC之流就会“放下屠刀”,不再进行和鼓吹“港独”;但是,最少,一法当前、有法可依,鼓吹“港独”、分裂国家为法所不容,在港的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也被禁止在港进行非法政治活动,陈浩天、FCC还可以那麼狂妄和嚣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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