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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须走到遏制“港独”前列\杨坚

2018-09-03 03:16:3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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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主动就香港外国记者会(FCC)邀请“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出席该会举办的午餐会,发表“港独”演讲一事发表评论。关於事件的性质,张晓明主任的判断是——“香港民族党”和陈浩天等人有预谋、有组织、有行动地从事意图分裂国家的活动,分裂国家不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涉嫌违反香港的刑事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煽动罪。FCC明知陈浩天和“香港民族党”意欲何为,却不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和香港特区政府再三劝告,一意孤行。已不是一般性的不友好行为,也不是一般的干预或者挑衅行为,而是协助煽动分裂国家,毫无疑问也是违法的。在回应有记者问是否应展开落实《基本法》第23条的香港本地立法时,张晓明主任称:“你们也可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耐人寻味的,是特区政府的反应。关於“香港民族党”的性质和FCC邀请陈浩天演讲的性质,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至今没有对张晓明主任的判断发表意见。

  但是,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8月21日在《明报》评论版发表题为《言论自由之另一界线》的文章,明确表示:“今天特区政治分化严重,国际社会对我们的法治、言论、新闻、结社、示威等自由时有质疑,从而直接影响对成功落实‘一国两制’的信心。我们就区区一个陈浩天的言论而对他作出刑事检控,在不少人眼中,可能是一种不分轻重的政治决定。影响这决定之最大因素,必然是陈浩天言论在社会之影响有多大:是否冰山一角?或是痴人说梦?检控的后果可大可小,但望特区政府能谨慎而行。”

  必须要有严格执法勇气

  更值得关注的,是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一位成员8月20日在香港电台《千禧年代》节目中直言不讳地称,张晓明8月15日称“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到FCC午餐会演讲“宣独”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煽动罪,讲法没错,但对於以煽动罪起诉陈浩天“成分未够”,必须有证据证明陈浩天的言行令人憎恨或者藐视中国政府或香港政府、激起叛乱或者煽动暴力,而且,要视乎其他人反应,暂时其他人反应未去到该地步。此人强调,张晓明言论大部分基於事实,部分属警告性质,在张晓明的立场,他要表明中央看法。此人又认为“香港民族党”应先按《社团条例》处理。

  有人可能辩称汤家骅只是行政会议的一名成员,未必传达行政会议主席观点。有人也可能辩称,权威组织成员上述言论只代表其个人,同组织无关。的确,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不会也不可能同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唱反调。张晓明主任的上述看法,不是他的个人观点,有人承认是反映中央看法。问题是,基法会委员会副主任认为张晓明的部分意见不是基於事实而是出於警告,但根据媒体报道,张主任的讲话完全是客观陈述和判断,毫无不基於事实的况味。

  无独有偶,8月12日这位人士第一次就FCC邀请陈浩天发表午餐会演讲发表评论称,要证明香港有言论自由,毋须FCC提供鼓吹“港独”的平台。此人认为,外交部无介入事件,只是发表评论。

  外交部明确表达了反对FCC邀请陈浩天演讲,却被说成“无介入事件,只是发表评论”。张晓明主任明确传达中央的看法,却被说成“大部分基於事实,部分属警告性质”。笔者真是开了眼界。

  爱国爱港敢为23条立法

  香港平稳过渡造就了一批顺应历史潮流的爱国爱港人士。今天,全球经济金融政治格局发生空前全面深刻调整,爱国爱港人士需要顺应新的时代大趋势,敢於同传统分手。爱国家爱香港,不能表现为同中央立场有所距离、同香港所谓主流民意保持贴近。遏制“港独”固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要讲策略,但是,畏首畏尾,患得患失,不可能具备严格执法的勇气,不可能把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基本策略,相反,最后只会沦为有法不依的局面。

  至今,政府管治班子对待FCC邀请陈浩天发表午餐会演讲的反应不够强硬,不使用“谴责”的措辞,甚至表示将保持同FCC的友好关係。管治班子对待FCC邀请陈浩天演讲的态度,同其对待爱国爱港阵营强烈要求尽快落实《基本法》第23条的态度是一致的,始终模棱两可。

  8月18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出席香港电台《星期六问责》和商业电台《政经星期六》节目,被问到现届政府会否在任期内完成有关《基本法》23条的本地立法工作。聂德权明确回答:“要谂下点样尽快完成到我们所需做的宪制责任。”但是,特区政府新闻网在报道聂德权上述看法时,却删去“尽快”,改为“适当时候”。8月22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会见传媒时重申,落实《基本法》第23条要先创造有利立法条件,尚无时间表。8月28日早上,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基本法》23条立法“有啲工作进行紧”,但至下午特首办急急澄清,称所谓“工作”是指“香港民族党”一事,而非23条立法。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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