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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丽“偷鸡”不成必被DQ\沈家聪

2018-09-10 03:16:3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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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上周五正式刊宪,立法会九龙西补选的提名期会由10月2日起至10月15日结束。以现今情况而言,刘小丽必然会作为“泛民”的“第一选择”参加补选。然而,大量客观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说明,刘小丽在被DQ议员资格后多次发表诸如“推翻政府”等的极端言论,她不仅不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要求,而且同样不符本地法律对於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因此,即便刘小丽“报名”,选举主任理应依法取消其参选资格。

  由於选举资格问题牵涉大量法律因素,选管会在委任九龙城民政事务专员郭伟勳为选举主任时,同时委任由资深大律师鲍进龙组成提名顾问委员会,应选举主任的申请提供意见。这说明,选举主任最后所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绝非“泛民”所称的“一人决定”。

  实际上,自去年刘小丽首次被DQ后,反对派便尝试动用一切手段去“确保”她能重新返回到立法会。当中包括四种方式:第一,玩弄民粹思维,发动大规模的遊行示威,但应者寥寥;第二,玩弄法律程序,先是提出上诉,其后又撤诉,遭到公众的强烈批判;第三,玩弄民主精神,不仅没有进行“内部初选”,反而不断打压前民协的冯检基,逼其自己作出退党决定;第四,玩弄选举制度,组成刘小丽与李卓人的所谓“小人组合”,试图“锁死议席”。

  由上可见,反对派及其幕后政治势力为了赢得选举,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然而机关算尽,自从刘小丽去年首次被DQ后,反对派始终没有把控自己的偏激言论及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刘小丽已“不可能入闸”。理由如下:

  允许“入闸”等同凌驾法律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已对有关条文作了明确规定。及后,法庭的判决亦遵从了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精神,将6名不合法宣誓人士的议员资格予以取消。必须指出,人大常委会释法效力等同《基本法》,因此释法内容必须体现在有关的法律及选举安排上。既然人大常委会已经释法,表明“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并会失去议员资格。如果有关人士在几个月后随即通过补选重返议会,有关释法内容及宣誓的规定岂非形同虚设?这样的补选安排岂不是公然挑战人大常委会释法、挑战法庭的判决?若允许渎誓而被取消议员资格者参与补选,就等如是允许渎誓者凌驾於法律之上,不必承担违法渎誓的后果,这对香港法治会造成严重危害,更可能引发更大的宪制衝击。

  第二,《立法会条例》第40条规定,参与立法会选举的人士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这是现行法例的规定,过去多年的立法会选举一直有此要求。在上届立法会选举,选举管理委员会更新增一份确认书,当中特别列明参选人须拥护《基本法》第1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及第159(4)条:《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

  煽动“推翻政府”违宪违法

  然而,反对派去年9月28日在金鐘举行集会,打着“全民觉醒 反抗暴政”口号,声称要纪念“佔中”以及支援被判入狱者。但整场活动,除了一些口号叫嚣外,令人感到吃惊的是一些极端的煽动性言论,当中尤以被DQ的刘小丽为甚。当时就有媒体指出,她在现场公然宣称:“这个政权是罪孽,我们要把它推翻,每个人都要有权决定的时刻。”刘小丽是否为了“补选”争出位不得而知,但是,她口中要推翻的是什麼政权?是《基本法》下的特区政府还是中央政府?但不论是哪一个,刘小丽的言论都已经显示,她被DQ后无任何悔意,无意尊重《基本法》下的宪制秩序,已不符合选举“确认书”的要求。刘小丽必须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选举委员会完全有权力拒绝其参选的申请。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这只是刘小丽的一时言论,不足以反映其对《基本法》的态度。但事实上,数月前法官在DQ案中的判词中曾指出,刘小丽逐字缓慢读出誓言,其后在facebook承认“慢读是要彰显誓辞的虚妄”,因此认为她无意传达誓言的内容及承诺,等同拒绝宣誓。“刘女士的行为客观上清楚显示她并非真正和忠诚地作出承诺,她将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立法会誓言中所表明的责任。刘女士把每字拆散、相隔6秒才读出一字的宣誓方式,客观上是对一名合理人士表达出她无意传达立法会誓言的内容和承诺中所包含的意义。”刘小丽过去的言论,实际上已经足以显示其与“确认书”上所示原则相违背。选管会选举主任完全有充分的理据拒绝其参选申请。

  总之,不论从宪制、本地法律角度,还是客观事实而言,刘小丽都不可能获得11月补选的参选资格。反对派早已心知肚明,否则岂会安排李卓人作为刘小丽的“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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