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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可能是一个“民族”/夏引业

2018-09-15 03:16:4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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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是不是一个“民族”?可不可能建构成一个“民族”?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民族的含义,即什麼是民族?

  经考据,中国古代即有民族一词,东晋道士顾欢《夷夏论》中的“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古汉语中“民族”用法的最早的出处(郝时远,2004)。不过,这裏的“民族”被认为是民、族两个词,并非近现代的民族用法。

  中文“民族”一词具含混性

  学术界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民族概念乃经由日本回流引进。日本明治维新后借用中文“民族”来对译西文中的“nation”,因此近代中国对西方民族主义理论的汲取很大一部分是假道日本,而当时日本“国粹主义”兴起,这种国粹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源於种族优越论的民族主义,此种民族主义亦与古代中国传统的族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

  另外,近代中国内忧外患,亦大大加剧了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亡国灭种的危机意识,德国、日本单一民族国家的成功实践等诸多因素,在相当长时期内造成了国人将人种或种族(race)与民族(nation)合一的认识,由此对近代民族建国以及民族关係的处理带来诸多困扰。孙中山孜孜一生均以建造一个强大的单一民族国家为己任(林齐模,2008)。可以说,直到现在,在国人的思想观念或潜意识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具有将种族等同於民族的倾向。

  然而,西方的民族和民族主义理论本身从一开始就具有相当大的争议性,西方民族主义在传入中国的同时也将其理论上的争议与混乱带进了中国,其中重要的体现就是近现代“民族”概念的含混性和多义性,nation、people、race、nationality、ethnic、Volk等西文辞彙都曾被译为“民族”(黄现璠,2008)。

  经过漫长的学术考据和辩论,现在大体上保留了将中文“民族”同时对应於英文“nation”与“ethnic”的译法,前者指国家层面的民族,或称为国家民族(有的称为“国族”),后者则指56个民族层面的民族。也就是说,中文“民族”具有偏文化性和偏政治性两类概念,分别对应於英文的“ethnic”和“nation”,前者强调民族是一个文化的共同体,一般指在风俗习惯、语言和历史等方面等具有共同性的人们共同体,神话、历史记忆、宗教仪式、礼仪风俗、艺术风格等是该民族的族性符号(安东尼.史密斯,2002);后者则更多的将“民族”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与国家关係密切(Tobjorn L.nutsen, 1995),一个民族是通常趋向於建立自己的国家的共同体(马克思.韦伯,1968);前者强调民族的内生发展性,后者则更多强调民族的政治建构性;二者大体上分别对应於当代西方两大代表性的民族主义理论,族群象征主义与现代主义。

  当然,这不是说两个层面的民族概念截然区分,毫无联繫。英国民族主义理论家Eric J.Hobsbawm曾指出,在1908年前,“nation”与“ethnic”的含义几乎是重合的,其后开始分化,nation更加强调“作为一政治实体及独立主权的涵义”(2000)。nation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一个ethnic group,一个ethnic group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以转化为nation。在我看来,一个nation并不是纯粹的人为的凭空建构,它往往需要一定的ethnic基础,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特性,而一个ethnic转为一个nation需要一系列的複杂条件:比如,该ethnic历史上是否曾经建立过一个国家,曾经建国的历史记忆往往能激发该ethnic精英“复国”的雄心与衝动,并在这种动力的鼓舞下不断追求独立。这是为什麼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一个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强大国家的ethnic更容易滋生分离主义的诉求。但这不是说,一个历史上曾经建国的ethnic就自动转为一个nation。再如,该ethnic是否拥有自己的领土,且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资源禀赋是否足以使其自成单元?又如,该ethnic的共有的文化是否能够支撑起一个国家,即该ethnic的成员中是否具备了独立建国的普遍的文化心理?

  基本法已列明香港定位

  “香港民族论”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中文“民族”的含混性与多义性,片面地强调Benedict Anderson的民族不过是一个“想像的共同体”的观点(2005),认为可以人为地凭空建构起一个现代民族,而忽略了国家民族(nation)的历史文化特性及其形成过程中所需要的複杂的社会历史条件。从现在颇为主流的“民族”二分的观点来看,香港甚至很难算得上是一个ethnic,更遑论具有建国资格的nation了。

  其一,香港素以“多元、开放、包容”著称,其成员来自於不同地域,且流动频繁,粤语、普通话、英语都是通用语言,并没有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公共文化,因此很难说是一个ethnic。

  其二,香港从秦代即被纳入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两千多年从无独立建国的历史,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资源禀赋都很难使其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更为重要的是,绝大部分的香港居民都没有独立建国的文化心理衝动,在国家宪法与香港基本法所共同建构的宪制下亦无分离独立的空间。因此,香港既不可能是,也不可能被建构成为一个具有建国资格的民族(nation)。

  其实关於香港的定位,基本法已然订明,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单元。基本法序言开篇即声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同时亦载明,国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授权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综合来看,用“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单元”来概括香港的性质定位较为準确,而坚持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的此一性质定位,能够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衝突与纷争。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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