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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港独”无损自由 合乎程序正义\沈家聪

2018-09-25 18:55: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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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昨日正式将“香港民族党”列为“非法组织”,这意味着,任何人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散播“港独”言行,都将面临法律制裁。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政府的决定,合法合理,更合乎程序正义,丝毫无损《基本法》保障下的香港市民所享有的言论与结社自由。当然,如果某些反对派试图勾结外国势力继续替“港独”张目、站台,则必须承受法律惩处。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原则面前,没有任何妥协余地。

  此次取缔决定,是基於四个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充分,无可辩驳。但在“民族党”面临取缔之后,某些政治势力过去一段时间一直试图在三个问题上大做文章,以图混淆视听。

  “港独”图玩弄“程序公义”

  第一,玩弄“程序公义”。“香港民族党”三度申请延长“申述期”,即便在最后一次,仍然拒绝在办公时间内递交,而是要在限期结束后数小时才交上“解释”。这些做法绝非其口中所言的“需时间去看文件”、“需收集证据”等理由,而是试图在“法律程序”上玩弄花招,他们以为,不断拖延可以令到政府拒绝,并以此来向法庭申请“覆核”去推翻相关决定。但这种可笑的伎俩在庞大的事实面前,不仅苍白无力,反倒证明“港独”的奸滑。

  第二,混淆“自由”的权利与责任。某些反对派,勾联外国政治势力,不断以所谓的“言论自由”为藉口,试图阻止政府的取缔决定。但这些理由没有一个站得住脚,更犹如侮辱香港市民的智慧。就连小学生也知道,言论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这些限制,是可以用法律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已对此清楚说明。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就提出,终审法院在吴恭劭和利建润一案裏面,亦指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可以以尊重他人权利或个人名誉,又或以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按照法律规定加以限制。例如,现有香港法律的一些相关罪行,包括刑事恐吓、藐视法庭、诽谤,又或者发布色情刊物,特别是儿童色情刊物等,也对言论加以合法的约束。所以香港享有结社自由,也享有言论自由,但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可以按法律予以限制的。

  第三,玩弄“核心价值”策略。在取缔“民族党”决定公布后,英国及美国势力几乎是同一时间发表言论,攻击特区政府,声称是“损害香港的核心价值”云云。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事实上,取缔“港独”,恰恰是对香港核心价值的最大守护。“香港民族党”是未经註册的非法社团,也是“港独”组织,其所谓党纲和公开发表的言论都鼓吹“港独”主张,并招揽成员,筹措经费,勾结外部势力,利用各种方式煽动,有纲领、有预谋、有组织地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已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现行有关法律,挑战“一国两制”的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损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根本利益。取缔之后,香港民众的权利才能得到最根本的保障。没有了国家安全,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核心价值”。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香港民族党”已成了“非法社团”,涉及非法社团的罪行对该党即时适用,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以非法社团成员身份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明知而容许非法社团利用他的地方举行一些集会;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非法社团的成员或协助管理该社团;以及为非法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这些罪行的罚则包括罚款和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两年至三年。执法部门会依法处理任何涉嫌违法的情况。

  “学生动源”须面临法律制裁

  这就意味着,香港外国记者会(FCC)日后不能再以“言论自由”之名替“民族党”搭台“播独”,而某些反对派也不能捐款、大学更不能向其提供平台“播独”。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佔中”的戴耀廷过去数月一直在声称自己“必须谈论‘港独’”,如果他真有承担的话,就请他邀请陈浩天以“香港民族党”的名义去进行公开“演讲”。当然,以戴耀廷的奸猾本质,连承认策动“佔中”都要辩解,更何况是面临新的罪行?

  港澳办及中联办昨日分别作出了回应,当中港澳办回应中有这麼一段话:“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任何宣扬‘港独’主张、从事分裂国家活动的组织,无论其规模、影响大小,是否採取暴力或武力方式,其活动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十分严重的,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此必须採取‘零容忍’的态度。”这段话说明一个核心问题,莫以为“香港民族党”规模小、影响力不大,就可以“放生”;日后类同於该党的组织,诸如“学生动源”等,必须面对同样的法律制裁。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宪制责任。在此方面没有任何妥协余地,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民族大义的问题上一定会明辨是非,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港独”活动,坚持全面準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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