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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一步加大对“港独”威慑力/孔永乐

2018-09-26 03:16:4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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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9月24日刊宪公布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即时生效。此后,“香港民族党”已是非法社团,任何人自称“民族党”幹事或成员、参与“民族党”集会、向“民族党”付款或给予援助,皆属违法。

  为遏制“港独”树立标杆

  取缔“香港民族党”合宪合法合理,也为日后处理其他与“民族党”性质相似的组织定立了标準。过往几年,本地学校学生会经常邀请“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到校讨论“港独”议题。同时,“香港民族党”派人参选立法会,并推行中学政治启蒙计劃,招募学生在校内或街上派发传单,积极向同学讲解“香港独立”之理念等。

  “港独”明显违反国家宪法及香港《基本法》,损害香港实践“一国两制”基础。重要的是,从过去经验看,“香港民族党”不是单纯讨论“港独”,而是逐渐透过在学校、社区及互联网上等各项活动,将其激进危险的极端政治理念实践出来。然而,由於早前特区政府未曾正式刊宪取缔“香港民族党”,在法律灰色地带下,不少学校组织或社区中心提供地方让“香港民族党”公开宣传“港独”、举办集会或筹款等。现时保安局经过详情记录及考虑后,决定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日后以上活动再没有其他合法进行之理据。

  事实上,“民族党”成立至今一直宣扬香港正受所谓的“中国殖民统治”及争取“香港独立”等歪理,月前组织召集人陈浩天更去信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重新审视《美国─香港政策法》及促剔除国家及香港的世贸成员身份。这已明显影响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损害国家及本地利益。“香港民族党”曾称不排除使用武力进行抗争,在不少先进地区,即使是当地大学资深院长发表类似言论,也可以被当地政府即时剥夺其永久居民身份及永远禁止入境。

  “香港民族党”多次获保安局批准延长申述期,而陈浩天期间亦能出席不同活动,可说是体现了香港言论自由及法治之可贵。然而,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乃法律之本。“香港民族党”本质上明显违宪违法,并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及社会秩序,若然不依法取缔,日后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发生武力抗争时再作处理便为时已晚,法律届时难以继续保障人命财产,以及治理社会间人际关係。

  有人认为,香港享有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所以可讨论“港独”。广泛定义下,学术自由指出学者可以自由地进行教学和研究。不过,这些条件是基於学者履行学术职责的事实,而“民族党”或陈浩天都不是履行学术的研究。大学公共设施和课间在预订租用时都有明确的规则,租方可以在校园内举办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但不得在教室或演讲厅等地方举办私人或商业活动。如果活动涉及学校以外的团体,租方则须在预订时提供外部组织的名称和运作模式。允许非法的组织合办活动,甚至邀请非法组织人士为演讲嘉宾进行政治行动也违反大学的恒常做法。英国牛津大学已故校长罗伊.詹金斯(Lord Jenkins of Hillhead)认为,“学术自由”也是指学术界在法律範围内具质疑和检验观点的自由。

  现时,特区政府已取缔“香港民族党”,日后任何人如以非法社团成员或幹事身份行事,或向“民族党”提供援助,包括捐款、提供场地集会等,最高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2至3年。过去多年,大学经常因处理敏感的“港独”组织或活动面对各种问题。特区政府依法取缔“香港民族党”,今后大学负责人更需要根据法律做出适当的行政措施,避免有人因此而负上法律责任。重要的是,容许非法“港独”组织到校不单违反大学管理原则,也违背了学校老师传授学生知识及建立学生正确道德观的基本理念。

  “香港民族党”已经成为非法社团,但香港仍有一些提倡“港独”或与类似政治理念的组织。从取缔“香港民族党”的经验看,特区政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及香港“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笔者相信,未来任何与“香港民族党”相似的组织亦会同样遭到取缔。这明显向有意从政的人士或青年发出明确的信息,特区政府已为“港独”劃下了一条红线,日后在香港提倡“港独”行动亦会面对后果。

  后续工作仍待政府完善

  取缔“香港民族党”合宪合法合理,但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讨论。第一,特区政府可依据法例禁止“香港民族党”人士非法集会及筹款等,但在网络上似乎欠缺相关的指引。现在,“香港民族党”的社交媒体如facebook仍可公开运作,任何人可在网上张贴分享组织内容,甚至发表支持“港独”的言论。事实上,在千禧时代成长的一代从小习惯在网上阅读资讯,容易受个别极端思想所影响。香港处理网络管理的相关法规如《电讯条例》已经存在,香港互联网也受法律监管,网络供应商要领取电讯牌照,用户网上行为亦受法例监管。不过,或许没有太多人清楚知道或留意各相关法例细节。在此情况下,我们可思考教育局及相关电讯局部门是否需要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工作小组,透过各项网络计劃,加强年轻人的判断能力更好地辨识网上的极端言论或避免参与违法的“港独”行为。这样才能确保青年持续远离非法的“港独”组织。

  第二,我们需要思考法律是否具威慑力。近年来,不少“港独”组织相继成立,除了在“香港民族党”前没有遭到政府取缔外,基本上没有任何人受到刑罚。组织“港独”成本较低并能获得不少好处,如能接受本地及国际媒体採访、获邀为演讲嘉宾或出席海外会议等。既然现时已将“香港民族党”定性为非法组织,我们可以考虑现有刑罚是否是成功遏止同样情况发生,否则可进一步提高刑罚。笔者认为,大多数香港人都具自律及遵守法律的基础,但我们必须全面遏止“港独”行为,香港的政治及社会发展才有更好的前景。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城市智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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