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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点 | 法律之“冰” 不能随意“释”之

2018-10-10 11:22:01大公网 作者: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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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使用“冰释前嫌”等词而备受全国关注的一起未成年强奸案今日有了最新进展。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9日发布的信息,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记者了解,令该起未成年人强奸案成为舆论焦点的,是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一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中称,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取保候审,返校上学。微博中甚至贴出小赵父母为感谢检察院送锦旗的图片。一时舆论哗然,“冰释前嫌”一度成为网络热词。有评论认为,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尽管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用语明显不当”来解释该起“冰释前嫌强奸案”,但记者认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用词不当意味着用“法”不当,因司法机关的一文、一字、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律的程序与流程。

记者咨询当地多位律师及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到,鲁山县检察院文章中“冰释前嫌”、“和解”等用词暴露出执法不严谨。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民间纠纷,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也不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事实上,什么也消除不了那些真实发生过的伤害,所以我们才需要法。法的警示作用和惩戒作用是公民能够获得安全感的基础。因此,不论是执法者还是违法者,法律之“冰”都不能随便“释”之。因为法律这块“冰”一旦裂了口子,便会有人钻空子,恐惧害怕之风亦能随之进来,公民再无安全可言。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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