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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说瞎话撑“港独”误人子弟/文兆基

2018-11-15 03:16: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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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连名字都表明自己立场先行的网媒——《立场新闻》刊登了一篇文章,内容转述港大法学院教授陈文敏在一个讲座内的发言。其实,这个由国际特赦香港分会所举行的研讨会,早在今年6月23日举行,该文章不过是炒冷饭。但由於标题十分吸睛,表明陈文敏“睇唔到讲‘香港独立’点解会违反《基本法》”(看不到谈论“港独”为何违反《基本法》)。文章甫一刊登,便被反对派支持者疯狂转载。

  纵观该文论点,主要是陈文敏认为《基本法》可根据第159条的规定修改,所以提出修改《基本法》的主张,并不违反《基本法》。正因如此,他认为所谓主张“港独”,不过是要求废除《基本法》第1条的“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逻辑上并不违宪”云云。他还在论坛反问:“既然要求修改现行《基本法》第24条有关居港权的规定并不违反《基本法》,要求改第1条为何会违反《基本法》?”

  陈文敏的论点从表面上看来,颇似有些道理,但他在谈到修改《基本法》时,却蓄意不提《基本法》第159条第4款的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在此规定下,《基本法》第1条的“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乃是放在《基本法》第1章〈总则〉内,理应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那又怎能随便提出修订或废除呢?

  当然,有人或许认为,条文并没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麼,但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最终释法权。难道又有人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59条第4款时,能将《基本法》第1条的“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吗?

  大家不要忘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同时,也要遵守国家《宪法》。《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也是中国公民,自然必须遵守《宪法》第52条所规定的义务,不能提出破坏国家统一的法律解释。此外,《基本法》修改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也须遵守《宪法》第52条的规定。

  陈文敏作为港大法学院教授,有可能不知《基本法》第159条第4款吗?若他真的不知道,便是学术上的不专业;若是他知道但故意不提,便是学术上不诚实,兼且是蓄意误导和欺骗群众,让不熟悉法律的人,误以为主张“港独”并不违反《基本法》。不讳言的说,陈文敏的言论已经证明,他再没资格在港大任教,校方理应正视,免得他继续误人子弟。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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