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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替“佔领”行动“开绿灯”?

2018-11-20 03:17: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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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开放与否的司法覆核案件,高等法院昨日判政府败诉。法官判词的理由是,政府作出了“不合比例”的限制,超出了“让政府有效运作的所需”,违反基本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内容。但这一判决无法令人信服,最为关键的一点在於,法官并没有考虑到“政总前地”所存在的高安保风险,也没有考虑到2014年“佔中”,以及其后发生的“立法会垃圾桶爆炸案”、“烟雾饼”案等对政府总部安保造成的挑战。此外,政府总部外并非没有示威地区,添美道行人路就一直是作为示威区开放予公众,无需一定必须在“政总前地”进行。所以,若按法官此次判决,日后政府总部将面临新的风险挑战。政府应当提出上诉,以维护“三权”中行政权的合理行使。

  未考虑政总的安保风险

  特区政府在2014年决定关闭被称为“公民广场”的政总东翼前地,在四周筑起围栏,同时订下守则,禁止市民在周一至周六进入,但开放周日举行集会,前提是要提出申请。一名“覆核常客”宣称不满政府限制市民的集会和表达自由,於同年入禀司法覆核。至昨日法官区庆祥作出判决。

  据覆核申请人的理据,指政府全面禁止所有人在周一至周六,进入政总东翼前地行使表达自由及集会权利,而周日及公众假期需要申请,有关限制明显不相称(disproportionate)。虽然行政署署长指有关限制可确保政府总部正常运作,但区庆祥法官在判词中认同申请人所提出,即认为政府的限制“已超出政总有效运作的所需”。法官认为,政府关闭政总东翼前地的做法,违反基本法27条,人权法案16条及17条。

  法官的判决理据集中在两点。第一,指政府“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表达自由的权利;第二,政府错误理解“业权持有者”定义,无权限制市民在该处示威的权力。看到这样的判决,许多市民会有一个强烈的疑问,即法官没有考虑到为什麼需要限制“政总前地”的进出,而是一面倒地站在支持司法覆核申请人的立场上。

  在2014年前,市民可以自由进入“政总前地”,为什麼后来需要作出限制?原因就在於,政总面临新的安保风险。首先必须认识到,此地并非普通的“广场”,而是政府总部及行政长官办公室所处大楼之下,是重要的政府设施,政府必须採取适当的保安措施,以确保办公大楼及周边的设施能够正常运作。一直以来,政府会不时检讨有关保安措施,包括东翼前地的使用安排,政府总部各出入口的保安安排,保安人员的整体人手需求及调配安排等,这是回应现实的需要。2014年“佔中”时政府运作有没有受到影响?事实不容否定。

  事实上,就算2014年非法“佔中”结束,政府总部外仍有不少示威人士长期集结及放置帐篷及其他物件在添美道附近一带。虽然政府已於2015年採取执法行动,清除有关帐篷及物件,但风险并没有完全消除。两个例子,一是发生立法会示威区“垃圾桶爆炸案”,二是金鐘附近有人涉嫌藏有“烟雾饼”可作非法用途被捕案。此外,直至2016年时,仍有人长期在政府总部外露宿及示威,至今日亦不时见到有人在该处设置帐篷。因此,由於政府总部持续受较高保安风险威胁,东翼前地现时仍需暂停开放。这是完全合理的。

  政总外并非无示威场地

  其次,“政总前地”是否一个“必须”的场地?不开放就会严重限制市民表达自由的权力?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虽然“政总前地”现时仍暂停开放,但东翼前地外的一段添美道行人路一直被劃为指定的公众活动区,市民可以在该处举行集会及向政府递交请愿信,毋需事先获得行政署批准。此外,市民亦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於政府总部旁的添马公园露天剧场或中西区海滨长廊(中环段),进行公众活动。换言之,示威者并非没有自由示威的场地,为什麼必须到“政总前地”示威?

  更何况,日前有“佔中”始作俑者公开宣称,明年(“佔中”5周年)要再“做嘢”,这就意味着,发生新的“佔领”事件的可能性并不能被排除。如果无视政府总部所面临的风险,而是一味支持无限放大示威者的示威场所,这并非一个合理的判决。也会严重限制“三权”中行政权的行使。

  基於上述原因,政府应当积极考虑上诉,以确保对政府物业的应有管理权不受损害,更确保日后不会出现类似於“佔中”行为对政府运作造成的破坏。有市民评论认为,此次判决是替新一波“佔领”开了绿灯,并非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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