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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言“和平主张‘港独’” 朱凯廸岂会拥护基本法?\文兆基

2018-11-30 03:17:0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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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决派”立法会议员朱凯廸报名参加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由於朱凯廸在网上曾公开表示:“我自己当时至今的立场都是,我并不支持‘港独’,但我认为,香港人应该决定自己的命运”,於是选举主任致函朱凯廸,询问他是否支持“港独”,以及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

  虽然朱凯廸在答覆上声称,自己并不支持“港独”,但是他回答自己是否支持蕴含“港独”选项的“自决”之时,则表明自己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修改《基本法》第158及159条,作为中共封杀‘真普选’后,港人‘自决’前途的目标”,又声称“和平主张‘港独’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云云。

  朱凯廸的言论,是极有问题的。先说朱凯廸主张“修改《基本法》158及159条”,这说法本身便是含糊不清。虽说《基本法》可以按照第159条规定而修改,但是第159条第四款则表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换言之,《基本法》第158及159条未必不能修改,但是不能牴触第159条第四款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究竟朱凯廸主张修改《基本法》,具体上是怎样改呢?他根本没有说明。如果朱凯廸是要求藉着修改这两条条文,从而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全国人大的修法权,又或者把第159条第四款的规定删掉,便有可能违宪。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及全国人大的修法权,乃是国家宪法第62(13)条和第67(4)条的法律延伸,既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亦是我国在港行使主权的象征。

  可以说,《基本法》释法权和修法权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至於第159条第四款本身,则更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更不可能主张废除。任何人提出损害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主张,已超出了《基本法》所规定下的香港高度自治範围,亦等同主张破坏《基本法》规定下的“一国两制”,根本不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和拥护香港特区。

  当然,所谓修改《基本法》的实质主张是什麼,朱凯廸似乎刻意没把话说透,我们自然难以检视他的主张有否违宪。可是,朱凯廸声称“和平主张‘港独’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则在法理上完全说不通。因为任何“港独”主张,均是违反《基本法》第1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规定。与此同时,《基本法》第1条的规定,分明是第159条第四款所讲的,不存在任何修改的法理基础。

  有人或许会说,“港独”虽是违宪,但是港人根据《基本法》第27条享有言论自由,《基本法》第39条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则列明,港人拥有发表自由之权利。然而,《基本法》第42条规定,港人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公约》第19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的第(三)款则列明,言论自由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政府可因为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订立本地法律加以限制。

  此外,主张“港独”的言论不但违宪,而且涉嫌触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煽动意图罪。

  由此可见,朱凯廸认为“和平主张‘港独’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分明是混淆视听。事实上,不论《基本法》、《公约》或《香港人权法案》,均不保障人们发表损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此说来,朱凯廸又怎可能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又怎可能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和拥护香港特区呢?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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