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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朱凯廸“港独”立场有必要\陈学锋

2018-11-30 03:17:0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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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凯廸报名参选元朗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选举主任向他查询五条问题,包括“是否继续不支持‘港独’”、“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为前途‘自决’的选项”等。朱凯廸已回覆选举主任,但质疑选举主任是否滥权。笔者认为,根据乡郊代表的选举条例,候选人须签署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选举主任根据相关人士的公开言行,就此作出询问,以确定其声明,应视为正常履行职责的做法。

  朱凯廸对选举主任的询问提出质疑,他认为,自己在交提名表时和就任立法会议员时皆已作出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认为选举主任向他再提问是滥权、“画蛇添足”。朱在报名时没有签署确认书,他曾向助理选举主任强调,法例只要求他在报名表上作出声明,他“唔会做多”。

  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提名为乡郊地区的选举的候选人须签署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的一份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该人不得获有效提名。

  由此可见,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成为乡郊选举候选人的必要条件,而且,这一要求应该不仅限於签署文件这一形式,该人是否真诚作出签署的实质亦同样重要。

  在刚结束的立法会九龙西地区补选中,刘小丽被选举主任裁定选举提名无效,其中一点,是她曾联署一份“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的声明,而朱凯廸亦有份联署。

  《基本法》第一条已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拥护《基本法》就必然不可能支持任何“港独”行为。而朱凯廸与刘小丽等人联署的“自决”声明,两份声明到底哪一份才能代表朱的真实立场?

  既然刘小丽已被裁定无资格参选,选举主任亦有理由对朱凯廸的声明提出疑问,并据此向当事人作出询问。笔者认为,选举主任的做法并没有超出职权範围,亦无所谓的“滥权”,反而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朱凯廸有必要清楚说明,他对“港独”立场有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朱凯廸又质疑,自己只是参选村长,村长当选后亦没有如立法会议员那样宣誓就职的要求,所以选举主任亦不应该依照立法会选举的要求,向他提出询问。

  笔者不认同朱凯廸的这一观点,乡郊代表虽然不同立法会议员,但同样要依照相关的选举法律完成选举程序,既然《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有要求候选人签署声明,选举主任就必须依法严肃对待该份声明,这一点完全没有问题。

  乡郊选举虽然只是基层的地方选举,但同样是香港特区内一项选举,同样要动用公帑,同样须要遵守《基本法》以及本地法律。笔者认为,《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均没有允许“港独”的空间,香港的公帑亦不能被人用於与“港独”有关的事项,包括不能容许支持“港独”的人参选。

  朱凯廸虽然表明不支持“港独”,但他支持“港独”作为港人“自决”的选项,这与支持“港独”无异,选举主任应严格依法作出裁决。   民建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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