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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大学成为“港独”堡垒?/顾敏康

2018-12-01 03:17: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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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学今年8月29日举行开学典礼,学生会会长黄程锋鼓吹新生要有“造反的勇气”,宣称“佔中”学生为所谓的“英雄”,更扬言期望港大未来有更多“英雄”诞生。据媒体报道,黄程锋此前一直宣扬“港独”,曾拒认自己是中国人,还与鼓吹“港独”的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关係密切。

  同样在8月29日,香港教育大学也举行“新生入学欢迎会”,学生会临时委员会会长张鑫在致辞时也提及“香港独立”。而理工大学校园日前发生的暴力事件,更是与学生会包庇“港独”直接有关。据媒体报道,学生会不满民主墙“港独”标语被校方撕走,学生会会长林颖恒随即纠众包围校长室,推撞副校长和禁锢教职员,事后还“恶人先告状”,以绝食作为要挟,要校方“交出”“民主墙”的管理权。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校方居然与之达成协议,继续赋权学生会管理民主墙,也没提及违法管理的具体惩罚措施。

  这些事件足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香港的大学学生会已经成为“港独”的先锋营,这些学生会的领导者披上“言论自由”外衣,公然行违法之事;第二,如同面对“佔中”、“港独”言论,乃至学生无理围攻,大学校方似乎总是显得底气不足,不敢像港专学院暨香港专业进修学校的陈卓禧校长那样,理直气壮反对挑战法治底线的行为,令大学变相成为那些学生会一而再、再而三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温床”。

  “港独”不再是伪命题,应该看到其与其他“四独”(“疆独”、“藏独”、“蒙独”、“台独”)逐步勾联,对国家发展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令国家内外受敌。其实早在回归前,立法者就已经预计到“一国两制”下香港有可能成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从事破坏国家安全活动的地方,并与香港的政治性组织和团体勾连。因此,《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但是回归以来,香港反对派一直对23条耿耿於怀,千方百计阻止对23条进行本地立法。自2003年第23条立法流产后,23条立法成为历届政府的禁忌,被束之高阁。这也客观上导致“港独”言行甚嚣尘上。

  学生会成激进派“政治跳板”

  香港的大学也早已成为外国和本地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必争之地,大学的学生会当然也是重点。另一方面,那些有野心的激进学生近年来也利用学生会作为“政治跳板”,投身政党以及煽动“港独”。最明显例子就是“香港众志”常委罗冠聪,他曾是岭大学生会会长,之后加入学联,有份策劃2014年非法“佔中”,及后成为学联秘书长,并与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另组“香港众志”,参选2016年立法会选举,提倡实为“港独”的“民主自决”。中国有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罗冠聪得意忘形,故意在就职典礼上违法宣誓,最终被DQ。另一例子是刘小丽的幕后军师黄永志,他曾出任中大学生会会长,之后成为“社民连”副秘书长,现是“小丽民主教室”成员。

  学生会一方面滥用大学资源宣扬“港独”,另一方面则经常搬出所谓的“言论自由”作挡箭牌。笔者曾不止一次地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当“港独”言论与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利益发生衝突时,国家完全有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合法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已经说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立法或根据现有刑事法律限制及惩罚“港独”行为是必要的。

  大学高层须严处“宣独”学生

  面对“港独”言行在大学盛行,大学高层不能仅仅表态反对了事,而是应该以“国家安全”为上,採取切实措施遏制“港独”言行,比如应该规管学生会的资金等。道理很简单,公立大学由公帑建立,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不容许校员内有鼓吹违宪和鼓吹分裂国家的行为。

  近日有消息称浸会大学有意修改校规,禁止学生作出“影响学校声誉”的言行,罚则可严重到取消学籍。倘若消息属实,笔者举双手赞同。“影响学校声誉”当然应包括违法宣扬“港独”,必要的处罚并不会导致言论自由的减少。

  行文至此,不妨再请各大学高层回味一下陈卓禧校长那段令人敬佩的话:“港专作为一间爱国爱港的学校,必定高举爱国旗帜,这个是没有任何妥协余地的,即使殖民地时代都没有退缩过!即使受殖民地政府的打压、资助被撤销、校址被收回,也从无放弃爱国立场!你们如果连这件事都不知道,那就是你们选错了学校!”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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