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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廸“玩嘢”被DQ咎由自取\闻昱行

2018-12-04 03:17: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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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经过两轮问答,选举主任正式DQ朱凯廸报名参选元朗八乡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的资格。这引起一定争议。然而,细看过程和法理,选举主任之举合理合法,而且事前充分给予朱凯廸机会,无懈可击。

  首先,有人认为一个小小村代表,不属於《基本法》104条内规定的就职时需要“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级官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但其实不然。

  拥护基本法是参选“硬标準”

  自2003年制定《村代表选举条例》起,早已列明“除非提名某人为乡村的选举的候选人的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由该人签署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该人不得获有效提名。”在2014年第五号第2条的修订中,《村代表选举条例》修订为《乡郊地区选举条例》,於是24条中的“乡村”也相应地改为“乡郊地区”,其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也就是说,这个要求并非没有法律根据,也不是所谓“红线一直在变”的结果。从一开始有村代表选举开始,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已是能否参选的“硬标準”。

  其次,既然候选人必须签署一份“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参选人就必须确保自己真实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相应地,选举主任在职责上也必须确保,自己“信纳……提名是有效的”,即参选人真实地拥护和效忠。万一候选人并非拥护《基本法》,选举主任又允许他“入闸”,这是选举主任的失职,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这段声明在提名表格的第二部分第5段,但为了进一步提醒参选人有如此责任,选举主任拟就确认书。确认书的内容没有超出《乡郊地区选举条例》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同时,确认书也是对选举主任的保障,说明他尽选举主任的职责,最大努力地让参选人了解法律要求。

  第三,朱凯廸本来应该在报名时一併交上签名的确认书。然而,他没有这样做。这是朱凯廸在这次风波中第一次“玩嘢”。於是结合朱凯廸一向的言行,选举主任更有理由怀疑他并非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这直接导致选举主任第一次发信给朱凯廸,要求他正面回应与之相关的五个问题。

  第四,朱凯廸在第一次回信中,没有直接回答所有提问。特别在第三、四、五的问题上顾左右而言他。

  对第三个问题“你是否确认你真诚地在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朱凯廸没有直接回答“是”,只是简单地列出自己曾在立法会宣誓和这次提交提名表中包括这种声明。这属於答非所问。

  朱凯廸对第四个问题“你现在的立场是否仍然继续不支持‘港独’”的回答,同样似是而非和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说自己“不支持‘港独’”,却坚称“香港人应该决定自己的命运”。后者是一个富有鼓动力的口号,是啊,谁不想决定自己的命运?然而,这个“放诸四海皆準的愿望”与现实下的宪制限制是背道而驰的。香港宪制早就规定,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现行宪制下,“香港人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并不包括脱离祖国独立。打着“自决”幌子的“港独派”不能进入建制,不但在《基本法》内早有规定,还是这几年“港独派”兴起之后香港的实践。

  迴避问题图掩饰“港独”立场

  朱凯廸对第五个问题“你本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的回答更是“绕来绕去”,大打游击战。其核心就是要说明自己“不支持‘港独’”,但不反对把“港独”列为选项,还要确保“和平主张‘港独’的权利”。他认为“和平主张‘港独’是《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又“将提倡和支持修改《基本法》158及159条”。

  这两条涉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其中,159条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它是整个《基本法》的“根本大法”。如果《基本法》的修改,可以抛开中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那麼“香港独立”也可以成为“修改《基本法》的选项”了。朱凯廸要修改159条,只能说明他的真实意思还是积极推动“‘港独’的权利”。

  可以说,这是朱凯廸在这次风波中的第二次“玩嘢”。

  第五,选举主任收到回覆后,没有被朱凯廸的游击战蒙蔽,但也没有立即作决定,而是又发一封信继续询问。这相当於再给他一个机会,实在已是“仁至义尽”。但朱凯廸依然没有把握机会,继续第三次“玩嘢”。

  对第一条问题“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朱凯廸反而责怪选举主任“带有错误的假设”,认为“选举主任的问题假设‘自决前途’只能为一个特定机制,因此才有所谓主张‘香港独立’是否其中一个‘选项’的错误设想。”但事实上,无论是特定的机制,还是非特定的机制,是否允许“港独”作为选项,都是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试金石。

  对第二条问题“你是否同意,认为作为乡郊代表选举参选人,不能够以任何方式主张‘香港独立’”,朱凯廸更脱离语境地歪曲了选举主任的提问,认为选举主任“要求任何人若希望成为乡郊代表选举候选人,不单自己不可主张‘港独’,也要明确地反对甚至禁止其他参选人有相关主张”。

  其实,朱凯廸在第一次回信时已提出类似质疑,选举主任的第二封信已明确地说明“主要需考虑你本人作为参选人,是否有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图……我并没有要求你就其他人的行为或主张表达意见。”

  很明显,选举主任并没有“要求人人政治表态”之意,也没有“剥夺沉默权”。朱凯廸这样扣帽子无非一方面继续迴避问题,一方面浑水摸鱼,企图倒打一耙而已。

  综上所述,选举主任在此过程中表现有理有节,他不厌其烦地给朱凯廸解释的机会,目的不是为了DQ朱凯廸,而是在确保维持一场合法选举的同时,尽可能地宽鬆。可惜,朱凯廸没有珍惜任何一次机会,不断“玩嘢”才导致被DQ,只能说咎由自取。

  现在的问题反而是,朱凯廸在立法会宣誓时曾发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又明显地违背了誓言。这是否属於发假誓?律政司是否要提出检控?立法会是否要谴责?朱凯廸是否会被DQ立法会议员资格?这些都不无疑问。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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