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朱凯廸议席也应DQ?\文兆基

2018-12-04 03:17:49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朱凯廸报名参加元岗新村乡郊代表选举,结果因其自决派主张而被选举主任取消了参选资格(DQ),实在是意料中事。既然同属自决派的周庭、刘小丽都被选举主任DQ,朱凯廸又岂有不被DQ之理?当然,朱凯廸被DQ之后,反对派中人也自然要跳出来口诛笔伐,但是他们的反对理由,实在十分可笑。

  坚持不收回违宪主张

  首先是有人认为政府“搬龙门”,朱凯廸在2016年参加立法会选举时,没有被选举主任DQ,甚至成功通过宣誓成为立法会议员,为何今天又会被选举主任DQ?其实,朱凯廸在2016年7月30日,已曾跟“香港众志”、刘小丽发表共同声明,讲明“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本身已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参选规定,理应被选举主任DQ,他的宣誓也绝不真诚,理应被视作无效。

  某程度而言,当日朱凯廸能够入闸并当选,是选举主任“放生”的结果。至於选举主任是故意“放生”,还是有人疏忽,未弄清楚《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条文规定,或者是当时没察觉朱凯廸的自决立场,这是另一个问题。可是无论如何,即使假定当日是疏忽“放生”,也不代表他当日不应被DQ,又或者他在将来参加其他选举时,所作出的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声明,必定出自真诚。

  另一个批评政府“搬龙门”的原因,是指朱凯廸并不支持“港独”,只是“不反对他人主张‘港独’”,不应因此而被选举主任DQ,这说法也是站不住脚。如上所述,朱凯廸曾在2016年表明自己“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而他又曾表明,自己的立场从来没有改变过,即是他至今仍支持蕴含“港独”选项的自决,他又怎算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呢?

  说到这裏肯定有人问:为何支持蕴含“港独”选项的自决,便不算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因为任何人若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的话,便不应提出违宪主张,而朱凯廸所支持蕴含“港独”选项的自决,则显然是一种违宪主张。既然他提出违宪主张,又坚持不肯收回,他便不算真诚地拥护《基本法》,也不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的参选规定了。

  那麼,支持蕴含“港独”选项的自决,又怎样违宪呢?根据《基本法》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即使《基本法》部分条文可按照第159条的规定而修改或废除,但第159条第四款列明“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由於第1条放在《基本法》第一章的《总则》内,所以它显然是《基本法》第159条第四款所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自然也不能修改或废除。

  “拥护”就需支持和宣传

  更重要的是,不论《立法会条例》还是《乡郊代表选举条例》提到的“拥护《基本法》”,其实有其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今年初作出裁决的“陈浩天诉罗应祺(新界西地方选区选举主任)及其他人”(HCAL 162/2016)一案,判词第142段曾明言:“‘拥护’《基本法》的意图不只是遵守它,而是还需要支持和宣传它。”(原文:an intention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denotes not just a compliance of it but also an intention to support and promote it.)

  在此法律定义之下,朱凯廸提出违宪的自决主张,已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当中的“遵守”要求。即使退一步而言,我们只看他“不反对他人主张‘港独’”的主张,但判词提到拥护《基本法》“还需要支持和宣传”的法定要求。朱凯廸既然不“遵守”又不“支持和宣传”《基本法》,他又怎能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的规定而取得参选资格呢?

  时事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