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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廸违法必然被取消资格\陈光南

2018-12-05 03:17: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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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凯廸因回答问题违反《基本法》和《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反对派法律“专家”陈文敏推波助澜说,“若朱凯廸提出选举呈请,有一定胜算”。陈文敏又说,“乡郊代表只处理地区事务、无宣誓要求,选举主任设下限制之大,与参选权不符比例。”他称,朱凯廸若提选举呈请会有一定胜算,并指法院应尽快处理过去积压的选举呈请案件,就选举主任权力作更多澄清。

  歪曲法例编造呈请“理据”

  陈文敏打着法律教授招牌,公然胡乱诠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说明反对派打着法律的旗号,挑战“一国两制”,为分裂国家、不想承担村民代表责任的人,混入建制裏面製造荒唐的理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内有不同的公职,担任公职的人,有不同的资格的规定和就任的规定。政权性质的公职人员在就任的时候,必须按照《基本法》第104条宣誓就职;担任乡郊代表,因为其工作性质不相同,所以不受《基本法》第104条规管,不需要宣誓就任。

  但是参选乡郊代表要受到《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管,有关的规管相当严格。《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3条对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乡郊代表的资格有非常清晰的规定:“他是司法人员;他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但未服该刑罚或主管当局用以替代该刑罚的其他惩罚;而亦未获赦免);他已被裁定犯叛逆罪;在获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他正因服刑而受监禁;他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而该选举於或将於他被定罪的日期后的5年内举行;他是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该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员;他是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立法机关、议院或议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协商机构除外)的成员。任何当选为某乡郊地区乡郊代表的人如不符合第23条所列的条件,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及当选乡郊代表的资格。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所列出的这些条件,将提名资格和取消资格紧密地联繫起来。如果其行为违反条例,就会失去提名的资格。第23条很强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效忠的性质,如果有关人士出任外国的官职和议员,它就可以被推断为不可能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会失去乡郊代表的提名资格。

  第24条规定,除非提名某人为乡郊地区的选举的候选人的提名表格载有或最后更新日期附有一项由该人签署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该人不得获有效提名。第24条正正是选举主任裁定参选人能否获得有效提名的法律依据。其焦点一样是保证乡郊代表必须忠诚地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陈文敏漠视了《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3条和24条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规定,移花接木,转移视线,扯到了《基本法》第104条不相关的条文。他竟然偷天换日说,乡郊代表并非第104条所涵盖的职位,就职时候也不必宣誓。所以就不必衷心拥护《基本法》、不必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当然是阉割和违反了法律原则的。

  口是心非不符参选资格

  第24条要求乡郊代表签署一份确认书,就是要求参选人必须真心实意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最根本的标志是什麼?就是《基本法》第1条指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12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159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牴触。

  选举主任根据《基本法》最核心的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中央对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方针政策的条文,向朱凯廸提出众多的问题,就是要朱凯廸表明他是完全真心实意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的。任何人提出了“香港独立”或者港人“自决”香港的地位,要突破《基本法》的框框,要改变中央对香港的方针政策来修改《基本法》,都是违反《基本法》的,也是违反乡郊代表必须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如果有一个参选人一边签署了拥护《基本法》的确认书,一边说“声称‘和平’主张‘港独’是港人权利”。这其实就是口是心非。在选举主任一再追问之下,朱凯廸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是否提倡或支持‘独立’是‘自决’的一个选项”的问题。

  选举主任结论是:朱凯廸2016年的言论,令人质疑他是否承认中国拥有香港特区的主权,及他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而他在2018年强调自己立场无变,再加上他回覆提问时,不正面回应“是否提倡或支持‘独立’是‘自决’的一个选项”,反而认为港人有权“和平”主张“港独”,可以理解他藉此隐晦地确认了自己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朱凯廸用配合“港独”主张的回答,说明他签署的确认书没有可信性,他并不真诚地拥护《基本法》,也不準备用具体行动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陈文敏力主朱凯廸提出选举呈请,声称裁决违反选举法律和《基本法》,在法律和具体的事实面前一定彻底失败。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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