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佔中”散播的是“违法”和“仇恨”/张鸿明

2018-12-13 03:17:51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佔中”案正在审理,昨日据报进入最后的结案陈词阶段,本文并不打算就具体的案情作出讨论,亦非常尊重法官的审理。但回顾四年前的大规模违法“佔中”,就事件本身而言,有两点值得一论。第一是,到底“佔中”向社会传递了什麼样的错误信息?第二是,一场造成严重损失兼且撕裂社会的大型运动,主事者到底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社会多了仇恨少了相互体谅

  事实上,正如有舆论在一年前所评述的那样,“佔中”儘管以“爱与和平”为口号,但客观上这行动打开了潘朵拉盒子,向社会散播的是“违法”和“仇恨”。没有“佔中”,香港社会撕裂也不可能如此严重;没有“佔中”,也不会有那麼多青年学子误堕违法陷阱。因此,如果有人自称违法是“散播了‘爱’和‘希望’”,这不是自欺欺人,便是想继续愚弄公众。

  对於第一点而言,儘管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会有不同的结论,但有一点却是无法否认的,这就是,“佔中”直接激化了社会矛盾,也催生了“旺角暴乱”乃至其后的一系列“港独”极端行动。为什麼会如此?因为是有人替反对派打开了“违法达义”的潘朵拉盒子。在过去,反对派即使发动示威、遊行和集会,都一直坚持着守法的底线。有人以“佔中”之名,把底线打破,其结果便是使到反对派越走越激。

  综观历史,任何没有守法底线的群众运动,都会有人利用更激进的主张,鬥垮本来比较温和领导者,藉此夺取运动的控制权。始作俑者在“佔中”后期,“指挥权”被“学联”和“学民思潮”的人夺走,便是这个缘故。

  客观而言,“佔中”散播的“违法”信息,直接令香港失去政治妥协的空间。社会固然撕裂,亲朋好友,甚至是父子之间,也因此几成反目仇敌。社会瀰漫着一股暴戾之气。自那一年开始,香港社会进入一个数十年来所未见的极端对立局面,社会更多的是相互“仇恨”与“怨忿”,而不是“爱与和平”。

  某些“法律学者”教唆反对派发动违法的群众运动,实际上堵死了政府所有的妥协和让步空间。因为任何管治者都会明白,向违法分子让步,秩序和法治便会宣告瓦解。在政府不让步和不能让步的情况下,也会使到运动的参与者转为支持更激进的主张,甚至有所行动。这也解释了“佔中”为何在失败后,旺角为何会爆发暴乱,以及部分人为何支持主张“港独”的“本土派”,使到反对派走向分裂,原有的“泛民”则出现票源流失了。

  违法不究法治将无任何意义

  对於第二点,到底一场大型违法运动,兼且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其主事者要负上多大责任?其实,今年六月,终审法院对“黄罗周”政府总部东冀前空地示威上诉案的判决中,已经有了非常清晰的回应。

  当时终审法院虽然表示“公民抗命”可以作为“法庭可以考虑的犯罪动机”,但同时指出:“但法庭给予这些动机的比重必随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异,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评价。在广泛理解之下,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预期及接受惩罚,採取的行动亦须是和平非暴力。”而由於“涉案行为已违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因不是和平、非暴力,所以在判刑时以公民抗命为由作出的轻判请求,应得的比重甚少。”

  同样是“公民抗命”,虽然终审法院否定了上诉庭的具体量刑标準,但却认同上诉庭法官的裁决:“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即使是涉及相对程度较低的暴力)是不会被宽容的,法庭亦有充分理由将来可以判即时监禁的刑罚。罪责较大的人就是那些参与暴力行动,煽惑他人干犯此罪行,或凭藉他们的身份或凭藉他们的领导角色而鼓励其他人士参与非法集结。”、“但是,本院强调,将来牵涉於有暴力成分的大规模非法集结的罪犯,会根据上诉法庭正确制定的新指引被判刑。”

  从上诉判词可见终审法庭对於大规模违法示威行动的基本态度。不论违法者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论某些人如何美化自己,犯了法就是犯了法,这是基本的事实,也是无法抹杀的事实。“公民抗命”的一条重要内涵是,当事人要主动承担罪责;但市民看到的或许并非如此。更多的是见诸於不同媒界平台的企图推卸责任的行为。什麼“绝不后悔”,什麼“没有想到严重结果”,什麼“对学生被打感到伤心”云云,这些话在许多市民听来,不过是藉口而已。

  法律需要向社会发出清晰的信息,违法者不要企图用“自辩”来“正义化”自己的恶行。

点击排行